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關於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之行政事務,由高等法院指派人員辦理;所需經費應編列預算支應。
根據提供的文本,無法確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58-1 條的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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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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