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法条,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58条的规定如下: 1. 根据本规程规定以外,各单位承办文稿应逐级转送陈院长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可以根据其性质逐级授权决定。 2. 前项授权由分层负责明细表确定。 3. 高等法院应制定该院及其所属法院分层负责明细表,并提交司法院核定。 4. 高等法院可以自行制定办事要点,并提交司法院备查。 根据以上规定,各单位在承办文稿时需要逐级转送陈院长核定,除非是一般例行文稿可以根据性质进行逐级授权决定。此外,高等法院还需要制定明细表,并提交给司法院核定。高等法院也可以自行制定办事要点,但需要提交给司法院备查。 参考资料: 司法院(中华民国)官方网站 - 高等法院 https://www.judicial.gov.tw/higher/index-higher.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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