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58 條
- 1.各單位承辦文稿除本規程另有規定外,應逐級核轉送陳院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得依其性質逐級授權決定。
- 2.前項授權由分層負責明細表定之。
- 3.高等法院應訂定該院及其所屬法院分層負責明細表,並陳報司法院核定。
- 4.高等法院得自行訂定辦事要點,並陳報司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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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条,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58条的规定如下: 1. 根据本规程规定以外,各单位承办文稿应逐级转送陈院长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可以根据其性质逐级授权决定。 2. 前项授权由分层负责明细表确定。 3. 高等法院应制定该院及其所属法院分层负责明细表,并提交司法院核定。 4. 高等法院可以自行制定办事要点,并提交司法院备查。 根据以上规定,各单位在承办文稿时需要逐级转送陈院长核定,除非是一般例行文稿可以根据性质进行逐级授权决定。此外,高等法院还需要制定明细表,并提交给司法院核定。高等法院也可以自行制定办事要点,但需要提交给司法院备查。 参考资料: 司法院(中华民国)官方网站 - 高等法院 https://www.judicial.gov.tw/higher/index-higher.asp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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