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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政風室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政風機構組織編制、請頒印信及移交事項。 二、關於政風工作年度計畫之策劃、擬訂事項。 三、關於政風預算編列及推動執行事項。 四、關於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考績(成)、獎懲等事項。 五、關於公務機密之維護事項。 六、關於公務機密維護法令之擬訂、宣導、執行事項。 七、關於推動資訊保密措施事項。 八、關於洩密案件之處理事項。 九、關於機關設施安全維護事項。 十、關於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十一、關於本室一般行政事務管理事項。 十二、關於貪瀆不法防弊措施之研訂、執行、考事項。 十三、關於貪瀆不法之查察、發掘及處理事項。 十四、關於政風業務之興革建議事項。 十五、關於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十六、關於政風法令及政風工作手冊之蒐編、擬訂、宣導、執行事項。 十七、關於維護優良司法風紀事項。 十八、關於涉及司法風紀之人民陳訴或機關函查案件之會辦事項。 十九、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項。 二十、關於本院及所屬機關營繕採購案配合辦理事項。 二十一、協助推動本院革新便民措施事項。 二十二、關於本院所屬機關政風業務視導事項。 二十三、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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