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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51-4 條

司法事務官辦理之案件,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應依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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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51-4 條規定,司法事務官辦理的案件應按照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和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的規定進行編號、計數、分案和報結。 參考資料: 根據司法院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民刑事件在提起訴訟時,應根據案件類別、訴訟階段和案件流水號進行編號,以便統計和管理案件。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則針對家事事件的編號、計數、分案和報結作了相應的規定。根據這些要點,司法事務官應按照相應的規定進行案件管理,確保案件的流程和資訊記錄的正確性和一致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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