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提供的資料,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85 條規定了資料科的職掌。資料科的職掌包括了以下事項: 1. 蒐集、分析、編輯、登記、分送、傳觀、保管法規、判例、解釋等資料; 2. 編印和發行裁判書公報; 3. 蒐集圖書資料和報刊,並負責圖書室的設置和管理事項; 4. 管理卷宗的編號、歸檔和保管事項; 5. 處理與法律資料相關以及長官交辦的其他事項。 沒有提供更多關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85 條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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