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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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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或非訟卷宗之調取,應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以上人員簽章,行政卷宗應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簽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87條的規定,調取訴訟或非訟卷宗時,需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以上的人員簽章,而調取行政卷宗時,需經單位主管以上的人員簽章。 參考資料: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 非訟名詞
  • 司法事務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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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87 條規定:「訴訟或非訟卷宗之調取,應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以上人員簽章,行政卷宗應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簽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8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