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87 條
訴訟或非訟卷宗之調取,應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以上人員簽章,行政卷宗應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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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87條的規定,調取訴訟或非訟卷宗時,需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以上的人員簽章,而調取行政卷宗時,需經單位主管以上的人員簽章。 參考資料: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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