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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會議規則 第 5 條

司法院會議以每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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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會議規則第5條規定司法院會議為每月舉行一次的原則,若有需要的情況下也可以召開臨時會議。根據這條法規,司法院會議的召開頻率是每月一次,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有必要,司法院也可以召開臨時會議。可參考資料為中華民國司法院官方網站上的司法院法規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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