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宿舍之核借,應視宿舍種類等級,依照請借登記先後,以積點多寡決定借用順序。 前項核借宿舍,由各機關就請借人之職務、職等、年資、眷口 考績 (成) 等項自行訂定積點標準,無法計點者,得以抽籤方式決定。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252條,針對各機關宿舍的核借,應根據宿舍種類等級以及請借登記的先後順序,使用積點的多寡來決定借用的順序。該條還規定各機關可以根据請借人的職務、職等、年資、眷口和考績等條件自行訂定積點標準,如果無法計點的情況下,可以使用抽籤方式來決定。根據這個條款,各機關可以根據不同的條件來設定積點標準,以便更公平地安排宿舍的借用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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