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宿舍,如由借用人自費修繕,遷出時,應維持現狀,並不得要求補償。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265條,如果借用宿舍的借用人在使用期間自費修繕宿舍,當要遷出時,借用人應維持宿舍的現狀,並且無權要求補償。這條法規的目的是保障宿舍的整體維護與管理,防止借用人在遷出時要求由管理機關負擔修繕費用的情況發生。舉例來說,如果借用人在借用宿舍期間進行了裝修或修繕工作,管理機關在借用人遷出時不需要支付任何補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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