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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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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宿舍,如由借用人自費修繕,遷出時,應維持現狀,並不得要求補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265條,如果借用宿舍的借用人在使用期間自費修繕宿舍,當要遷出時,借用人應維持宿舍的現狀,並且無權要求補償。這條法規的目的是保障宿舍的整體維護與管理,防止借用人在遷出時要求由管理機關負擔修繕費用的情況發生。舉例來說,如果借用人在借用宿舍期間進行了裝修或修繕工作,管理機關在借用人遷出時不需要支付任何補償費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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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務管理規則第 265 條規定:「借用宿舍,如由借用人自費修繕,遷出時,應維持現狀,並不得要求補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務管理規則第 2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