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得洽經金融機構同意舉辦員工小額貸款,其所借貸之本息於每月員工薪資中分期攤還之。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393條,各機關在經金融機構同意後可以舉辦員工小額貸款,而這些貸款的本金和利息可以在每月的員工薪資中分期攤還。該條細節的範例或相關資料未提供,故無法提供進一步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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