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管理規則 第 39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得洽經有關商號訂立契約,對本機關員工予以折扣優待或提供特別服務。 與本機關有特約購物或服務關係之商號,其優待或服務項目得分類編印特約福利手冊,分送員工參考,並為憑證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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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得洽經有關商號訂立契約,對本機關員工予以折扣優待或提供特別服務。 與本機關有特約購物或服務關係之商號,其優待或服務項目得分類編印特約福利手冊,分送員工參考,並為憑證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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