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管理單位應根據會計憑證,辦理關於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收付 移轉、登記及財產契據之存管等事項。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64條,出納管理單位應依據會計憑證辦理與現金、票據、有價證券的收付、移轉、登記以及財產契據的存管等相關事項。這表示出納管理單位負責根據會計憑證處理與這些財務相關事務有關的各種工作。例如,他們可能需要確保每筆現金交易都有對應的收據或付款憑證,並將其正確登記在賬簿中。此外,他們還需要負責存放並管控票據、有價證券和財產契據等文件的安全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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