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管理單位,應參酌實際情形,在各級公庫主管機關核定額定零用金限額內,簽奉核准後提取定額現金備作零星事項之支用。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65條,出納管理單位必須參考實際情況,在各級公庫主管機關核定的零用金限額內,經過批准後提取一定數額的現金,以供零星事項支出之用途。 根據參考資料,「中央公庫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所屬機關出納管理單位需要提取現金時,必須提出相關申請文件,經過主管核准後方可取得現金。而「地方公庫管理辦法」第17條也有類似的規定,授權地方公庫提供現金給所屬機關使用。 參考資料示例:根據台北市政府公告的《台北市公庫管理要點》,該管理要點中提到了出納管理單位在各級公庫主管機關核定的零用金限額內,需填寫申請表格並經過相關主管單位的批准,方可提取現金備作零星事項之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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