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管理單位保管之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契據不得挪用或作借支。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66條,出納管理單位保管的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契據應禁止挪用或作為借支之用。這表示出納人員不得將這些財物用於其他目的或以其作為借貸之來源。例如,如果一名出納人員將公司的現金用於自己的私人用途或將有價證券借給他人,這就違反了該規定。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出納管理單位的資金和財務物品得到安全保管,防止不當使用或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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