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盤點人員如發現存管之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統一收據等與相關之紀錄不符時,應查明不符之原因,陳請機關首長核辦。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79條,辦理盤點的人員如果發現存管的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和統一收據等與相關的記錄不符,應該查明不符的原因,並提交機關首長審核處理。根據這項規定,盤點人員在處理不符情況時應該尋找原因並提出解決方案,同時向機關首長報告。這項規定旨在保障資金和相關文件的準確性,並當不符情況發生時及時解決。這有助於提高事務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參考資料: 事務管理規則: https://www.iot.gov.tw/cp.aspx?n=5B3D81D3B64D134E&s=2C83D064E4F01E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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