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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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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盤點人員如發現存管之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統一收據等與相關之紀錄不符時,應查明不符之原因,陳請機關首長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79條,辦理盤點的人員如果發現存管的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和統一收據等與相關的記錄不符,應該查明不符的原因,並提交機關首長審核處理。根據這項規定,盤點人員在處理不符情況時應該尋找原因並提出解決方案,同時向機關首長報告。這項規定旨在保障資金和相關文件的準確性,並當不符情況發生時及時解決。這有助於提高事務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參考資料: 事務管理規則: https://www.iot.gov.tw/cp.aspx?n=5B3D81D3B64D134E&s=2C83D064E4F01E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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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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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務管理規則第 79 條規定:「辦理盤點人員如發現存管之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統一收據等與相關之紀錄不符時,應查明不符之原因,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務管理規則第 7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