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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 7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辦理盤點或抽查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櫃存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與帳面結存是否相符。 二、各種票據及有價證券,是否分類登記,保管是否安全。 三、自行收納之各種款項,是否依規定時限解繳公庫或存入規定之銀行,在未繳存前保管是否安全。 四、應 (待) 付款單據及應交受款人自領之「領取支票憑證」,是否恪遵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時限辦理。 五、辦公或營業時間外收付款項,處理程序是否完備,保管是否安全。 六、備付零星費用之零用金,其實際結存與尚未報銷單據金額之合計,是否與核定之零用金定額相符。 七、保管尚未使用之統一收據,與統一收據紀錄卡之結存是否相符,其編號順序是否無缺,保管是否妥善。因誤繕或其他原因經註銷之收據,是否與其存根聯併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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