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管理規則 第 7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出納管理單位,對於存管之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統一收據等,應作定期與不定期之盤點。另由主 (會) 計單位至少每年監督盤點一次,並得陳請機關首長核准作不定期抽查。 前項定期盤點或抽查時,應作成紀錄陳報機關首長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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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出納管理單位,對於存管之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統一收據等,應作定期與不定期之盤點。另由主 (會) 計單位至少每年監督盤點一次,並得陳請機關首長核准作不定期抽查。 前項定期盤點或抽查時,應作成紀錄陳報機關首長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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