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出納管理單位,對於存管之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統一收據等,應作定期與不定期之盤點。另由主 (會) 計單位至少每年監督盤點一次,並得陳請機關首長核准作不定期抽查。 前項定期盤點或抽查時,應作成紀錄陳報機關首長核閱。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 77 條」的規定,各機關出納管理單位對於存管的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統一收據等,應定期和不定期進行盤點。此外,主(會)計單位至少每年應進行監督盤點一次,並可提請機關首長核准進行不定期抽查。 在進行定期盤點或抽查時,必須製作紀錄報告,並提交給機關首長進行審閱。 參考資料:「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務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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