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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 7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出納管理單位,除領用之額定零用金,應適時辦理結報申請撥還外,並斟酌需要,根據現金出納備查簿,分別編製現金日報表、旬報表及月報表,連同公庫 (銀行) 對帳單及存款分析表,送主 (會) 計單位對及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簽人核章。 票據及有價證券,應根據存庫保管品備查簿,於每月終了後編製存庫保管品月報表,送主 (會) 計單位核對,併同會計報告轉報。 其他出納報表,得視實際需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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