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管理單位,除領用之額定零用金,應適時辦理結報申請撥還外,並斟酌需要,根據現金出納備查簿,分別編製現金日報表、旬報表及月報表,連同公庫 (銀行) 對帳單及存款分析表,送主 (會) 計單位核對及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簽人核章。 票據及有價證券,應根據存庫保管品備查簿,於每月終了後編製存庫保管品月報表,送主 (會) 計單位核對,併同會計報告轉報。 其他出納報表,得視實際需要定之。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 76 條,出納管理單位應適時辦理結報申請撥還領用的額定零用金,且根據現金出納備查簿編製現金日報表、旬報表及月報表。這些報表需連同公庫(銀行)的對帳單和存款分析表一起送交會計單位核對,並由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簽人核章。此外,票據及有價證券應根據存庫保管品備查簿,在每月終了後編製存庫保管品月報表,也需送交會計單位核對,並連同會計報告一起轉報。至於其他出納報表則根據實際需要來定。根據參考資料,事務管理規則第 76 條是基於行政院會於民國106年11月8日修正通過的,資料來源為行政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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