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管理人員於執行出納事務時,應隨時登入有關備查簿,並按日結計清楚,不得稽延,相關憑證應於次日前送主 (會) 計單位據以入帳。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75條,出納管理人員在執行出納事務時應隨時登記相關的備查簿,並按照每日結算確定資金餘額,不得延遲處理。此外,相關的憑證應在次日前送交主(會)計單位,以便進行記帳處理。 參考資料: 《行政院主計總處財務會計作業手冊》,2017年5 月修訂版,行政院主計總處出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