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管理規則 第 7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出納管理單位應置備左列各項簿籍: 一、現金出納備查簿:備登收納款項,必要時得分立收入、支出或收支結存各項簿籍。 二、零用金備查簿:備登零用金支付、結報撥還。 三、存庫保管備查簿:備登存庫保管各類有價證券、票據等項。 四、其他備查簿:視業務繁簡需要設置,如銀行往來簿、支票簽發用印登記簿、送金簿等。 前項簿籍採用電腦處理者,其電腦貯存體中之紀錄視為簿籍,應妥善保管。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