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管理規則 第 7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七十一條專戶存管之款項及公營事業存款之支票,應由機關首長、主辦主 (會) 計及主辦出納簽章,或由其授權代簽人簽章。 金融事業存款支票印鑑,機關首長、主辦主 (會) 計、主辦出納及其授權代簽人如採多式印鑑一式有效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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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條專戶存管之款項及公營事業存款之支票,應由機關首長、主辦主 (會) 計及主辦出納簽章,或由其授權代簽人簽章。 金融事業存款支票印鑑,機關首長、主辦主 (會) 計、主辦出納及其授權代簽人如採多式印鑑一式有效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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