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管理規則 第 7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七十一條專戶存管之款項及公營事業存款之支票,應由機關首長、主辦主 (會) 計及主辦出納簽章,或由其授權代簽人簽章。 金融事業存款支票印鑑,機關首長、主辦主 (會) 計、主辦出納及其授權代簽人如採多式印鑑一式有效者,從其規定。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事務管理規則 第7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