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類及數量之編號,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分類編號:依財物標準分類規定之類、項、目、節號編之。 二、數量編號:在分類編號後,依各個體財產名稱、購置數量、次序先後編號。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86條的規定,財產的分類及數量編號應該按照財物標準分類的類、項、目、節號進行編碼。首先,根據財物標準分類的規定將財產進行相應的分類,然後根據每個具體財產的名稱、購置數量以及次序先後進行編碼。 例如,如果有一項財產屬於財物標準分類的第二節的第三目,而且是購置數量為10的第一項,則它的編號可以是2-3-1-10。 參考資料:財政部事務管理規則-財產分類及數量之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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