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管理規則 第 8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財產分類及數量之編號,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分類編號:依財物標準分類規定之類、項、目、節號編之。 二、數量編號:在分類編號後,依各個體財產名稱、購置數量、次序先後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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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分類及數量之編號,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分類編號:依財物標準分類規定之類、項、目、節號編之。 二、數量編號:在分類編號後,依各個體財產名稱、購置數量、次序先後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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