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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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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 96 條
(取得環保標章之產品得優先採購)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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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取得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而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並得允許百分之十以下之價差。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者,亦同。
其他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而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產品之種類、範圍及實施辦法,由
主管機關
會
同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及相關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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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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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招標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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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決標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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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履約管理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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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驗收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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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爭議處理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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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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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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