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96 條(取得環保標章之產品得優先採購)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取得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而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並得允許百分之十以下之價差。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者,亦同。
- 其他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而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準用前項之規定。
- 前二項產品之種類、範圍及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政府採購法 第9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