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96 條(取得環保標章之產品得優先採購)
- 1.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取得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而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並得允許百分之十以下之價差。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者,亦同。
- 2.其他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而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準用前項之規定。
- 3.前二項產品之種類、範圍及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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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96 條規定,機關得優先採購取得環保標章且效能相同之產品,並允許百分之十以下價差仍可得標。
Q · 有環保標章的產品投標政府採購案,真的能比較貴還得標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 96 條,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優先採購取得環保標章、且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並允許百分之十以下之價差。也就是說最低標報 100 萬,具環保標章廠商報 109 萬,機關仍可選環保標章廠商。但這是裁量規定不是強制,須機關事先在招標文件載明才會啟動;符合再生、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的產品亦可適用。
白話解讀
這條藏著一個很多中小企業老闆不知道的機會:如果你的產品拿到政府認可的環保標章(環保署核發的那個綠色標誌),在投標政府採購案時,你可以比競爭對手貴 10% 還能得標。換句話說,環保標章不只是一個行銷貼紙,在政府採購的世界裡,它是一張「價格豁免券」。對手報 100 萬,你報 109 萬,一般情況你輸定了,但在這條保護傘下,你反而可能勝出。這條法律的存在,讓台灣每年上兆元的政府採購市場,變成了環保產業的隱性補貼池。更鮮為人知的是第二項:「其他增加社會利益」的產品也準用這個規則,這個模糊的定義留下了很大的政策彈性空間。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96 條為環境保護產品優先採購條款,授權機關在招標文件中對取得環保標章、或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省能源之產品,給予百分之十以下的價差容許,使其在效能相同前提下優先得標;第二項並將「其他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之產品準用此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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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採購法第 96 條是什麼?▾
環境保護產品優先採購條款,授權機關對環保標章產品給予 10% 以下價差容許,效能相同時可優先得標。
Q2環保標章優先採購是強制的嗎?▾
不是。條文用「得」字,機關有裁量權,須在招標文件明文載明才會啟動優先採購機制。
Q310% 價差怎麼計算?▾
在效能相同或相似前提下,環保標章廠商報價可比最低標高出 10% 以內仍可得標,超過即不在保護範圍。
Q4沒有環保標章但用再生材質可以適用嗎?▾
可以,第一項後段納入再生、可回收、低污染、省能源產品,但無標章舉證較困難。
Q5機關沒適用優先採購可以異議嗎?▾
可依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於期限內提出異議,要求機關書面說明,不服可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Q6環保標章去哪裡申請?▾
向行政院環境部(原環保署)申請環保標章使用許可,依產品類別認證。
Q7哪些機關採購會適用第 96 條?▾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採購皆可能適用,關鍵在招標文件是否載明優先採購條款。
Q8第 96 條第二項的「其他增加社會利益」指什麼?▾
是彈性口袋條款,泛指能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之產品,準用前項優先採購規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舉證難度 | 價差保護 | 適用門檻 |
|---|---|---|---|
| 具環保標章產品 | 低(標章即證明) | 10% 以下 | 效能相同或相似 + 招標文件載明 |
| 再生/可回收/低污染/省能源產品(無標章) | 高(須自備檢驗報告) | 10% 以下 | 符合事實 + 機關認定 |
| 其他增加社會利益產品(第二項) | 高(定義模糊) | 準用 10% 以下 | 主管機關訂定實施辦法 + 機關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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