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6條規定了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時,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的計費方式。根據該條的細目,服務費用可以包括直接費用、公費和營業稅三項。 1. 直接費用: - 直接薪資:包括委辦案件工作人員的實際薪資,以及一定比率的薪資費用(如不扣薪假與特別休假之薪資費用),還包括相應的保險費和退休金等。 - 管理費用:包括管理及會計人員的薪資、保險費和退休金等,以及辦公室費用、水電費、機器設備的折舊或租金、郵電費等。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直接薪資扣除獎金後的百分之一百。 - 其他直接費用:包括執行委辦案件時所需要的各項費用,如差旅費、工地津貼、專業責任保險費、測量費用等。 2. 公費:指廠商提供技術服務所得之報酬,包括風險、利潤和相關的稅捐等。 3. 營業稅:根據執行業務所得扣繳稅額計算。 根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的細目,直接薪資費用和管理費用的上限比例分別為百分之十六和百分之三十。公費不得超過直接薪資扣除獎金和管理費用合計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 參考資料: - 政府採購法 -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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