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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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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服務費用,得包括下列各款費用: 一、直接費用: (一)直接薪資:包括直接從事委辦案件工作之建築師、技師、工程師、規劃、經濟、財務、法律、管理或營運等各種專家及其他工作人員之實際薪資,另加實際薪資之一定比率作為工作人員不扣薪假與特別休假之薪資費用;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及依法應由雇主負擔之勞工保險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金。 (二)管理費用:包括未在直接薪資項下開支之管理及會計人員之薪資、保險費及退休金、辦公室費用、水電及冷暖氣費用、機器設備及傢俱等之折舊或租金、辦公事務費、機器設備之搬運費、郵電費、業務承攬費、廣告費、準備及結束工作所需費用、參加國內外職業及技術會議費用、業務及人力發展費用、研究費用或專業聯繫費用及有關之稅捐等。但全部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直接薪資扣除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後之百分之一百。 (三)其他直接費用:包括執行委辦案件工作時所需直接薪資以外之各項直接費用。如差旅費、工地津貼、加班費、專業責任保險費、專案或工地辦公室及工地試驗室設置費、工地車輛費用、資料收集費、專利費、操作及維護人員之代訓費、電腦軟體製作費或使用費、測量、探查及試驗費或圖表報告之複製印刷費、外聘專家顧問報酬及有關之各項稅捐、會計師簽證費用等。 二、公費:指廠商提供技術服務所得之報酬,包括風險、利潤及有關之稅捐等。 三、營業稅
  2. 2.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工作人員不扣薪假與特別休假之薪資費用,得由機關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明定為實際薪資之一定比率及給付條件,免檢據銷。但不得超過實際薪資之百分之十六。
  3. 3.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得由機關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明定為實際薪資之一定比率及給付條件,檢據核銷。但不得超過實際薪資之百分之三十。
  4. 4.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依法應由雇主負擔之勞工保險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金,由機關核實給付。
  5. 5.第一項第二款公費,應為定額,不得按直接薪資及管理費之金額依一定比率增加,且全部公費不得超過直接薪資扣除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後與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6條規定了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時,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的計費方式。根據該條的細目,服務費用可以包括直接費用、公費和營業稅三項。 1. 直接費用: - 直接薪資:包括委辦案件工作人員的實際薪資,以及一定比率的薪資費用(如不扣薪假與特別休假之薪資費用),還包括相應的保險費和退休金等。 - 管理費用:包括管理及會計人員的薪資、保險費和退休金等,以及辦公室費用、水電費、機器設備的折舊或租金、郵電費等。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直接薪資扣除獎金後的百分之一百。 - 其他直接費用:包括執行委辦案件時所需要的各項費用,如差旅費、工地津貼、專業責任保險費、測量費用等。 2. 公費:指廠商提供技術服務所得之報酬,包括風險、利潤和相關的稅捐等。 3. 營業稅:根據執行業務所得扣繳稅額計算。 根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的細目,直接薪資費用和管理費用的上限比例分別為百分之十六和百分之三十。公費不得超過直接薪資扣除獎金和管理費用合計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 參考資料: - 政府採購法 -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 委辦名詞
  • 名詞
  • 退休金名詞
  • 搬運名詞
  • 承攬名詞
  • 專利名詞
  • 報酬名詞
  • 營業稅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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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26 條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服務費用,得包括下列各款費用: 一、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