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7條規定如下: 1.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若服務費用採用服務成本加公費法,當得標廠商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情況下,如果能降低服務費用或提高實際績效,則可以給予廠商獎勵性報酬。 2. 前項所述的獎勵性報酬可以有以下兩種給付方式,由機關在招標文件中訂明: (一) 若是服務費用降低,給付的方式是根據減省的契約價金金額的一定比率。 (二) 若是實際績效提高,則給付金額根據招標文件中列明的計算方式給予。 3. 前述第一款所提到的一定比率上限為不超過百分之五十;第二款給付金額的上限則為不超過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的百分之十。 參考資料: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http://web.law.ntu.edu.tw/consult/fp005/?l=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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