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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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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應於契約訂明下列事項: 一、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備具憑證,機關視需要得自行或委託專業第三人至廠商處所辦理查。 二、成本上限及逾上限時之處理。
  2. 2.前項第一款憑證,應包括各項費用之發票、收據、紀錄或報表;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憑證得為影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8條規定了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規定: 1. 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備具憑證,機關可自行或委託專業第三人至廠商處所辦理查核。這表示廠商需要紀錄並提供相關費用的憑證,而機關有權根據需要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進行查核。 2. 憑證包括各項費用的發票、收據、紀錄或報表,除非契約另外規定,否則憑證可以是影本。這意味著憑證可以是相關費用的原始文件或文件的副本。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司法院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AJ&id=CP1A,+96%E5%B9%B4%E5%BA%A6%E5%BB%BA%E4%B8%8A%E4%B8%8D%E5%8B%95+%E5%88%97%E5%8D%B7+no+1953

  • 記錄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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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28 條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應於契約訂明下列事項: 一、廠商應記錄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