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8條規定了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規定: 1. 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備具憑證,機關可自行或委託專業第三人至廠商處所辦理查核。這表示廠商需要紀錄並提供相關費用的憑證,而機關有權根據需要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進行查核。 2. 憑證包括各項費用的發票、收據、紀錄或報表,除非契約另外規定,否則憑證可以是影本。這意味著憑證可以是相關費用的原始文件或文件的副本。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司法院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AJ&id=CP1A,+96%E5%B9%B4%E5%BA%A6%E5%BB%BA%E4%B8%8A%E4%B8%8D%E5%8B%95+%E5%88%97%E5%8D%B7+no+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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