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法條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根据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9條第1項,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並且使用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的情況下,其服務費率應該根據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和難易度進行評定。評定的依據由附表一至附表四給出,建造費用的費率級距和各級費率需要經過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並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列出。如果服務項目不包括在附表中,則費用不計入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範圍,應單獨列項供廠商報價,或根據第二十五條之一的規定估算結果,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列出固定費用。 2.前項所提到的建造費用是指經過機關核定的工程採購底價金額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這不包括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主辦機關所需工程管理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及招標文件中列出的其他除外費用。 3.如果工程採購沒有底價且沒有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則根據第一項建造費用以工程預算代替。但須扣除前項不包括的費用和稅捐等。 4.如果第一項工程在履約期間發生契約變更、終止或解除的情況下,服務費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協商增減。該費用的計算方法由雙方根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協商處理。 參考資料: - 台灣中央法規資料庫. (2021).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取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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