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根據檔案法第十二條第四項進行制定,主要關於機關檔案的保存年限和銷毀辦法。根據這項法規,機關應該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對機關檔案進行保存,並按照規定的年限進行定期銷毀。保存年限和銷毀辦法的具體內容可以參考檔案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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