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 10 條規定了銷毀計畫的內容,包括擬銷毀檔案年度及數量、擬銷毀檔案現在存放地點、擬銷毀時間、地點及方式、確保複製儲存紀錄具存取有效性之保存措施,以及其他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事項。此外,第二項規定了具存取有效性之保存措施的內容,包括建立檔案複製儲存紀錄長期保存之標準作業流程、規劃複製儲存紀錄的異地備份作業、評估載體、軟硬體之有效性、轉置作業及其成本效益,以及其他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事項。根據法規,銷毀計畫及檔案銷毀目錄應按照相關程序提交給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重要法規及公告。https://law.epa.gov.tw/FLAW/ - 中華民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 10 條。https://law.epa.gov.tw/law/zh-tw/F000413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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