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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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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機關辦理定期保存檔案之銷毀,以每年一次為原則。
  2. 2.已屆保存年限之檔案,各機關檔案管理單位或人員應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製作檔案銷毀目錄,送會相關業務單位表示意見,各單位認有延長保存年限之必要者,應簽註延長年限及理由。
  3. 3.前項檔案銷毀目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年度號、分類號及案次號。 二、卷數 三、案名。 四、檔案產生者。 五、案卷內文件起迄日期。 六、保存年限;檔案保存年限經調整者,其原定保存年限及調整原因。 七、案情摘要。 八、其他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4. 4.機關檔案以案卷層級著錄,而已依案件編目完成者,其檔案銷毀目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檔號。 二、案名。 三、案由。 四、來(受)文者。 五、收文字號、發(來)文字號。 六、文件產生日期。 七、保存年限;檔案保存年限經調整者,其原定保存年限及調整原因。 八、其他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機關應按每年一次的原則進行檔案銷毀。已屆保存年限的檔案,應由機關的檔案管理單位或人員依照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的規定,製作檔案銷毀目錄,並送交相關業務單位表示意見。如果某個單位認為有必要延長保存年限,則應在目錄上簽註延長年限及理由。檔案銷毀目錄應詳細記載年度號、分類號及案次號、卷數、案名、檔案產生者、案卷內文件起迄日期、保存年限(包括原定保存年限及調整原因)、案情摘要以及其他相關指定事項。對於非以案卷層級著錄的機關檔案,目錄則應記載檔號、案名、案由、來(受)文者、收文字號、發(來)文字號、文件產生日期、保存年限(包括原定保存年限及調整原因)以及其他相關指定事項。 參考資料: 《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147 (最新修正日期:2021/07/29)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案由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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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 8 條規定:「各機關辦理定期保存檔案之銷毀,以每年一次為原則。已屆保存年限之檔案,各機關檔案管理單位或人員應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