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機關應按每年一次的原則進行檔案銷毀。已屆保存年限的檔案,應由機關的檔案管理單位或人員依照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的規定,製作檔案銷毀目錄,並送交相關業務單位表示意見。如果某個單位認為有必要延長保存年限,則應在目錄上簽註延長年限及理由。檔案銷毀目錄應詳細記載年度號、分類號及案次號、卷數、案名、檔案產生者、案卷內文件起迄日期、保存年限(包括原定保存年限及調整原因)、案情摘要以及其他相關指定事項。對於非以案卷層級著錄的機關檔案,目錄則應記載檔號、案名、案由、來(受)文者、收文字號、發(來)文字號、文件產生日期、保存年限(包括原定保存年限及調整原因)以及其他相關指定事項。 參考資料: 《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147 (最新修正日期:2021/07/29)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