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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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務人員每日上班時數為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為四十小時。
- 2.各機關(構)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在不影響民眾洽公、不降低行政效率、不變更每週上班日數及每日上班時數之原則下,彈性調整辦公時間。
- 3.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在不減少全年上班總時數及不影響服務品質原則下,彈性調整學校辦公時間,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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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2條,公務人員每日上班時數為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為四十小時。此法規旨在保護公務人員的勞動權益,確保其每天的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週的工作總時數不超過四十小時。然而,根據該條法規的第2項,各機關(構)可以根據業務的實際需要,彈性調整辦公時間,前提是不影響民眾洽公、不降低行政效率,也不改變每週上班日數及每日上班時數的原則。此項規定允許機關在需要的情況下,根據業務需要進行彈性調整,以確保公務人員的工作能夠順利進行。同樣地,根據第3項規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也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彈性調整學校的辦公時間,前提是不降低全年上班總時數和不影響服務品質。這些規定提供了一定的彈性,讓機關能夠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以確保工作的順利進行。例如,如果某個機關在某個時期需要增加工作時間來應對特殊需求,他們可以根據該條規定進行相應的調整,只要不超過每日八小時和每週四十小時的限制即可。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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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