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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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下列紀念日及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紀念日: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國慶日(十月十日)。 二、民俗節日: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二)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 (三)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四)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五)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三、兒童節(四月四日)。
- 2.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 3.勞動節之補假及軍人節之放假或補假規定,由各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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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3條,以下是該法規的逐條釋義: 1. 根據本條第一項,除了春節放假三天外,其他紀念日和節日都放假一天。在紀念日方面,包括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和國慶日(十月十日)。在民俗節日方面,包括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和兒童節(四月四日)。 2. 根據本條第二項,紀念日和節日的放假日如果碰到例假日,應該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的情況下,在前一個上班日補假;例假日為星期日的情況下,在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是農曆除夕和春節放假日碰到例假日的情況下,都在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3. 勞動節的補假和軍人節的放假或補假規定由各中央主管機關來定。 以上是根據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3條的逐條釋義。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規全文檢索系統(https://ebidm.soa.gov.tw/MainMenu.aspx)
- 原住民名詞
- 期日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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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