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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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機關(構),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
- 2.前項以外之為民服務機關(構),由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自行彈性調整辦公時間。
- 3.軍事機關之休假制度,在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下,得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自行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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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4條的規定,可針對以下三項進行釋義: 1. 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機關(構),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 這項規定指出以上列出的機關,在全年無休、需要提供服務給民眾的情況下,應該實施輪班和輪休制度。這表示這些機關需要有適當的人力安排,以確保持續性的服務提供給民眾。例如,警察局可以輪班安排警員在各個時段提供警察巡邏服務,確保社會的安全。 2. 前項以外之為民服務機關(構),由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自行彈性調整辦公時間。 這項規定指出除了前一項所列出的機關之外的民服務機關,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實際的業務需要,在不影響為民服務的原則下,自行彈性調整辦公時間。這表示根據不同的部門和業務特性,一些機關可以自由地調整員工的工作時間,以確保能更有效地提供服務給民眾。 3. 軍事機關之休假制度,在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下,得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自行規定之。 這項規定指出軍事機關的休假制度,根據國防安全的考量和應對戰備需要,可以由主管機關自行規定。這表示軍事機關在考量到國家安全和戰備需求的情況下,可以有特別的休假規定和措施。例如,在特定的軍事演習或戰時情況下,軍事機關可能需要調整休假制度,確保足夠的人力資源投入到國家的安全事務中。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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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