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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法規之修正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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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24 條
(延長施行之程序)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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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
主管機關
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但其期限在立法院休會期內屆滿者,應於立法院休會一個月前送立法院。
命令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由原發布機關發布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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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法規之制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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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法規之施行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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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法規之適用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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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法規之修正與廢止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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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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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ujet97
3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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