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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24 條(延長施行之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但其期限在立法院休會期內屆滿者,應於立法院休會一個月前送立法院。
  2. 命令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由原發布機關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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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ro2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暫時法延長 期滿前‘’一個月‘’送立法院 命令 期滿前‘’一個月‘’由原發布機關發布
nccujet97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暫時法之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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