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24 條(延長施行之程序)
- 1.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但其期限在立法院休會期內屆滿者,應於立法院休會一個月前送立法院。
- 2.命令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由原發布機關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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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4條規定了法律或命令施行期限的延長程序。根據該條第1項規定,如果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且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則應在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但如果期限在立法院休會期內屆滿,則應在立法院休會一個月前送立法院。而根據該條第2項規定,如果命令定有施行期限且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則應在期限屆滿一個月前由原發布機關發布延長的命令。 這就意味著如果一個法律或命令的施行期限即將到期,主管機關可以決定是否延長該期限。如果他們決定延長,根據條例,他們需要在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將延長的決定送交立法院審議(對於法律)或由原發布機關發布相應的延長命令(對於命令)。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法律規定某項新規定的施行期限為2022年1月1日。如果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該期限,他們應在2021年12月1日前將延長的決定送交立法院審議。這樣,新規定的施行期限就會延長。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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