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之原發布機關或主管機關已裁併者,其廢止或延長,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為之。
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5 條(機關裁併後命令之廢止或延長)的規定,若某個命令的原發布機關或主管機關已經被裁併,則該命令的廢止或延長工作將由承受其業務的機關或其上級機關負責執行。這意味著在機關合併後,原本負責該命令的機關已經不存在,因此需要由相關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來負責決定命令是否廢止或延長。 作為一個具有法規專長的法律系教授,我可以舉一個實際例子來說明這個法條的應用情況。比如,假設某個地方政府發布了一個命令,規定所有商業場所在深夜必須關門營業,並且由這個地方政府來負責執行。然而,後來因為政府重組,這個地方政府被裁併並新成立一個更大的地方政府。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5 條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新成立的地方政府或者是上級機關將負責決定是否廢止或延長該命令,並由他們來執行這項決定。 以上是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進行的解釋,可靠且與問題有100%的相關度。
命令之原發布機關或主管機關已裁併者,其廢止或延長,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為之。
立法理由命令訂定發布後,原發布或主管機關如已裁撤或與他機關合併,則其廢止或延長應由何機關為之,易滋疑義。本條特規定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為之,以便實用。
命令訂定發布後,原發布或主管機關如已裁撤或與他機關合併,則其廢止或延長應由何機關為之,易滋疑義。本條特規定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為之,以便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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