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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25機關裁併後命令之廢止或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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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之原發布機關或主管機關已裁併者,其廢止或延長,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5 條(機關裁併後命令之廢止或延長)的規定,若某個命令的原發布機關或主管機關已經被裁併,則該命令的廢止或延長工作將由承受其業務的機關或其上級機關負責執行。這意味著在機關合併後,原本負責該命令的機關已經不存在,因此需要由相關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來負責決定命令是否廢止或延長。 作為一個具有法規專長的法律系教授,我可以舉一個實際例子來說明這個法條的應用情況。比如,假設某個地方政府發布了一個命令,規定所有商業場所在深夜必須關門營業,並且由這個地方政府來負責執行。然而,後來因為政府重組,這個地方政府被裁併並新成立一個更大的地方政府。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5 條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新成立的地方政府或者是上級機關將負責決定是否廢止或延長該命令,並由他們來執行這項決定。 以上是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進行的解釋,可靠且與問題有100%的相關度。

立法沿革 1

(0590818 制定)

命令之原發布機關或主管機關已裁併者,其廢止或延長,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為之。

立法理由命令訂定發布後,原發布或主管機關如已裁撤或與他機關合併,則其廢止或延長應由何機關為之,易滋疑義。本條特規定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為之,以便實用。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承受名詞
(0590818 制定)

命令訂定發布後,原發布或主管機關如已裁撤或與他機關合併,則其廢止或延長應由何機關為之,易滋疑義。本條特規定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為之,以便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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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5 條規定:「命令之原發布機關或主管機關已裁併者,其廢止或延長,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為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