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認都市計畫未違法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都市計畫僅違反作成之程序規定,而已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合法補正者,亦同。
重點摘要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7,高等行政法院認都市計畫未違法,或程序瑕疵已於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合法補正者,應駁回原告之訴。
Q · 都市計畫官司一審被駁回,社區其他人還能告同一個計畫嗎?
可以,駁回判決只綁當事人,鄰居仍可另案起訴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7,高等行政法院認都市計畫未違法時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該駁回判決僅在當事人間有拘束力。立法理由明文:駁回判決效力不及於第三人,其他居民仍可依本章規定就同一都市計畫另行起訴。此外,若都市計畫僅有程序瑕疵,而機關已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合法補正,法院亦應駁回,故原告須同時主張實質違法。
輸了訴訟還能讓你的鄰居繼續告,這在民事訴訟裡幾乎不可能,但在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裡是常態。本條規定駁回判決只在「當事人間」有拘束力,意思是你個人輸了,整個社區還沒輸。立法理由特別寫清楚:駁回判決的拘束力不及於第三人,其他人仍可依本章規定就同一都市計畫另行起訴。所以即使你敗訴,鄰居還能用相同甚至不同的理由再戰。第二項則埋了一個對原告不利的設計:如果都市計畫只是程序有瑕疵,但機關趕在你的一審辯論終結前補正完畢,法院也要駁回。這意味機關可以邊打官司邊修程序,所以原告必須在訴狀中指出實質違法,不能只攻擊程序。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7為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的駁回判決規定,明定高等行政法院認都市計畫未違法、或程序瑕疵已於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合法補正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特殊之處在於駁回判決僅拘束當事人,第三人不受既判力拘束,仍得就同一都市計畫另行起訴,屬客觀訴訟性質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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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本條明文規定駁回判決只在當事人間有拘束力,對第三人沒有拘束力。立法理由特別說明,其他居民仍可依本章規定另行起訴。你的判決理由對後續起訴者非常有價值,他們可以避開你被駁回的點,從不同角度攻擊。
如果你的訴狀只攻擊程序瑕疵且機關確實在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合法補正完畢,依本條第二項法院應駁回。聰明的原告會同時主張實質違法(如違反利益衡量、裁量瑕疵、牴觸上位法規),即使程序被補正,實質違法的部分機關補不了,案子還有機會。
規範都市計畫審查的駁回判決:未違法或程序瑕疵已補正時駁回,且駁回僅拘束當事人。
僅在當事人間有拘束力,不及於第三人,其他居民仍可另案起訴。
機關重新踐行法定程序(如重新公開展覽、補開都委會),於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完成。
之27是未違法的駁回(只綁當事人),之28是違法的宣告無效(對世效力)。
細讀駁回理由 → 分享給其他居民 → 換實質違法角度 → 由新原告在一年期間內起訴。
不能只攻擊程序瑕疵,須同時主張實質違法(裁量瑕疵、利益衡量錯誤、牴觸上位規範)。
趕在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合法補正完畢,並於書狀主張本條第二項請求駁回。
依第237條之20,原則自都市計畫發布後一年不變期間內提起。
本條駁回僅綁當事人,一般撤銷訴訟既判力擴及訴訟標的所有人,社區策略完全不同。
之28宣告無效對世效力,一案全區受益;之27駁回只綁當事人,須接力作戰。
| 比較面向 | art_237_27_駁回判決 | art_237_28_宣告無效判決 |
|---|---|---|
| 適用情形 | 都市計畫未違法 / 程序瑕疵已補正 | 都市計畫違法 |
| 判決結果 | 駁回原告之訴 | 宣告都市計畫無效 |
| 對第三人效力 | 不及於第三人,他人可另行起訴 | 具對世效力,及於一般人 |
| 社區策略意義 | 可採接力作戰,首案為測試案 | 一案勝訴全區受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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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認都市計畫未違法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都市計畫僅違反作成之程序規定,而已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合法補正者,亦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行政法院經審理後,如認原告起訴之主張無理由,且未發現系爭都市計畫有何違法之處,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如系爭都市計畫僅違反作成之程序規定,且得補正,並已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合法補正者,亦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抑有進者,如原告因該都市計畫另受個別處分,或與行政機關間另發生具體爭執時,仍得依法提起撤銷訴訟或其他訴訟。惟駁回原告之訴之判決既對原告有拘束力,則於此等訴訟程序,不得以相同都市計畫係違法為由,請求附帶審查。 三、上述駁回原告之訴之判決,僅於當事人間有拘束力,當事人固不得另案起訴或以請求附帶審查之方式,主張相同都市計畫係違法,惟第三人仍得就相同都市計畫,依本章規定之程序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且第三人因該都市計畫另受個別處分,或與行政機關間另發生具體爭執時,亦得提起撤銷訴訟或其他訴訟,並主張都市計畫違法而請求附帶審查。
一、本條新增。 二、行政法院經審理後,如認原告起訴之主張無理由,且未發現系爭都市計畫有何違法之處,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如系爭都市計畫僅違反作成之程序規定,且得補正,並已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合法補正者,亦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抑有進者,如原告因該都市計畫另受個別處分,或與行政機關間另發生具體爭執時,仍得依法提起撤銷訴訟或其他訴訟。惟駁回原告之訴之判決既對原告有拘束力,則於此等訴訟程序,不得以相同都市計畫係違法為由,請求附帶審查。 三、上述駁回原告之訴之判決,僅於當事人間有拘束力,當事人固不得另案起訴或以請求附帶審查之方式,主張相同都市計畫係違法,惟第三人仍得就相同都市計畫,依本章規定之程序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且第三人因該都市計畫另受個別處分,或與行政機關間另發生具體爭執時,亦得提起撤銷訴訟或其他訴訟,並主張都市計畫違法而請求附帶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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