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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訴訟法 第 237-26 條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同一都市計畫經聲請憲法法庭判決宣告違憲者,高等行政法院在憲法法庭審理程序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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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26 規定,同一都市計畫經聲請憲法法庭宣告違憲時,高等行政法院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採裁量而非強制。

Q · 別人聲請憲法法庭審查同一個都市計畫,我的行政訴訟一定要停下來等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26,當同一都市計畫已被聲請憲法法庭宣告違憲,高等行政法院「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因條文用「得」非「應」,法院保有裁量空間。若你的案件有獨立於違憲爭點的違法理由(如程序瑕疵),可主張無須停止、請求續行;若違憲理由才是勝負關鍵,停止以搭憲法法庭順風車反而對你有利。是否停止是戰略選擇,不是反射動作。

白話解讀

兩個獨立的司法機關可能對同一個都市計畫做出相反結論,這是憲法訴訟制度開啟後實務上必然的尷尬。行政法院審「合法性」(包含合憲性),憲法法庭審「合憲性」,當同一個都市計畫同時在兩邊被審查,怎麼辦?這條給行政法院一個按鍵:暫停手上的案子,等憲法法庭判完再繼續。但這個按鍵是「得」不是「應」,意思是法院有裁量空間。如果你的案子有明顯的違法理由,不只是違憲爭點,法院可以選擇不等。所以聲請停止訴訟,是一個戰略選擇,不是反射動作。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26 是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的訴訟停止規定:當同一都市計畫同時在高等行政法院(審查合法性)與憲法法庭(審查合憲性)受審時,授權高等行政法院得裁定停止訴訟,待憲法法庭審理終結後再續行,以協調兩條審查路線、避免裁判歧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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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別人聲請大法官釋憲,我的官司是不是一定要等?

不一定。本條用「得」字,法院有裁量權,不是強制停止。實務上法院會考量你的案子有沒有獨立可判決的理由、釋憲案的重疊範圍多大、案件急迫性等。若案子的違法理由多元(不只違憲),可主動向法院說明即使憲法法庭判合憲,本案仍有其他違法理由可獨立判決,避免被動等待。

Q2如果法院已經判我贏了,後來憲法法庭判該都市計畫合憲怎麼辦?

判決確定後不會因憲法法庭事後判決而改變。但若判決尚未確定,被告機關可在上訴中提出憲法法庭判決作為論據。所以原告希望盡快讓判決確定,被告希望拖延。實務上很多原告會在勝訴後策略性加速判決確定,避免夜長夢多。

Q3行政訴訟法 237 條之 26 是什麼?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的訴訟停止規定,同一計畫被聲請憲法法庭宣告違憲時,高等行政法院得裁定暫停訴訟等判決。

Q4「得停止訴訟」是什麼意思?

「得」代表法院有裁量權,可停可不停;不是只要有釋憲聲請就強制暫停。

Q5什麼是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人民或公法人認都市計畫違法,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請求宣告其無效、失效或違法的特別訴訟程序。

Q6憲法法庭判決宣告違憲是什麼?

2022 年憲法訴訟法施行後,由憲法法庭以判決方式審查法規範或都市計畫是否違憲,取代舊大法官會議解釋制。

Q7怎麼判斷該不該聲請停止訴訟?

盤點本案有無違憲以外的獨立違法理由:有且充分→主張續行;無、違憲是勝負關鍵→評估聲請停止搭順風車。

Q8怎麼查同一都市計畫有沒有人聲請違憲?

起訴前到憲法法庭官網(cons.judicial.gov.tw)搜尋同一都市計畫的違憲審查案件,確認爭點重疊範圍。

Q9停止訴訟要等多久?

憲法法庭審理動輒一至兩年,需把等待時間與損害持續擴大的成本一起計算。

Q10如何在書狀中主張不要停止?

在準備書狀明確說明本案有獨立於違憲的違法理由可單獨判決,請求法院續行而非裁定停止。

Q11「得停止」vs「應停止」差在哪?

「得」是法院裁量可停可不停,「應」是強制;本條是「得」,所以有主張續行的空間。

Q12本條 vs 行政訴訟法 177 條一般停止規定差在哪?

177 是停止訴訟的一般規定,本條是都市計畫審查專章針對憲法法庭違憲審查的特別停止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tayproceed
對原告(人民)違憲理由強時可搭順風車贏,但時程延長、損害持續、時效風險盡快取得判決、止損,但承擔與憲法法庭裁判歧異的風險
對被告(機關)爭取一至兩年緩衝,等憲法法庭可能有利判決速戰速決,但若敗訴責任不再因拖延加重
法院裁量傾向違憲爭點重疊度高、本案無獨立違法理由本案有充分獨立違法理由可單獨判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韓國헌법재판소법 제42조 제1항(위헌법률심판 제청 시 당해 소송절차의 정지)
🇩🇪 德國Art. 100 Abs. 1 GG(konkrete Normenkontrolle: Aussetzung und Vorlage an das BVerfG)
🇫🇷 法國Article 23-3 de l'ordonnance n° 58-1067(sursis à statuer pendant l'examen de la Q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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