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同一都市計畫經聲請憲法法庭判決宣告違憲者,高等行政法院在憲法法庭審理程序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26 規定,同一都市計畫經聲請憲法法庭宣告違憲時,高等行政法院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採裁量而非強制。
Q · 別人聲請憲法法庭審查同一個都市計畫,我的行政訴訟一定要停下來等嗎?
不一定,法院有裁量權,可選擇續行
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26,當同一都市計畫已被聲請憲法法庭宣告違憲,高等行政法院「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因條文用「得」非「應」,法院保有裁量空間。若你的案件有獨立於違憲爭點的違法理由(如程序瑕疵),可主張無須停止、請求續行;若違憲理由才是勝負關鍵,停止以搭憲法法庭順風車反而對你有利。是否停止是戰略選擇,不是反射動作。
兩個獨立的司法機關可能對同一個都市計畫做出相反結論,這是憲法訴訟制度開啟後實務上必然的尷尬。行政法院審「合法性」(包含合憲性),憲法法庭審「合憲性」,當同一個都市計畫同時在兩邊被審查,怎麼辦?這條給行政法院一個按鍵:暫停手上的案子,等憲法法庭判完再繼續。但這個按鍵是「得」不是「應」,意思是法院有裁量空間。如果你的案子有明顯的違法理由,不只是違憲爭點,法院可以選擇不等。所以聲請停止訴訟,是一個戰略選擇,不是反射動作。
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26 是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的訴訟停止規定:當同一都市計畫同時在高等行政法院(審查合法性)與憲法法庭(審查合憲性)受審時,授權高等行政法院得裁定停止訴訟,待憲法法庭審理終結後再續行,以協調兩條審查路線、避免裁判歧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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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本條用「得」字,法院有裁量權,不是強制停止。實務上法院會考量你的案子有沒有獨立可判決的理由、釋憲案的重疊範圍多大、案件急迫性等。若案子的違法理由多元(不只違憲),可主動向法院說明即使憲法法庭判合憲,本案仍有其他違法理由可獨立判決,避免被動等待。
判決確定後不會因憲法法庭事後判決而改變。但若判決尚未確定,被告機關可在上訴中提出憲法法庭判決作為論據。所以原告希望盡快讓判決確定,被告希望拖延。實務上很多原告會在勝訴後策略性加速判決確定,避免夜長夢多。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的訴訟停止規定,同一計畫被聲請憲法法庭宣告違憲時,高等行政法院得裁定暫停訴訟等判決。
「得」代表法院有裁量權,可停可不停;不是只要有釋憲聲請就強制暫停。
人民或公法人認都市計畫違法,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請求宣告其無效、失效或違法的特別訴訟程序。
2022 年憲法訴訟法施行後,由憲法法庭以判決方式審查法規範或都市計畫是否違憲,取代舊大法官會議解釋制。
盤點本案有無違憲以外的獨立違法理由:有且充分→主張續行;無、違憲是勝負關鍵→評估聲請停止搭順風車。
起訴前到憲法法庭官網(cons.judicial.gov.tw)搜尋同一都市計畫的違憲審查案件,確認爭點重疊範圍。
憲法法庭審理動輒一至兩年,需把等待時間與損害持續擴大的成本一起計算。
在準備書狀明確說明本案有獨立於違憲的違法理由可單獨判決,請求法院續行而非裁定停止。
「得」是法院裁量可停可不停,「應」是強制;本條是「得」,所以有主張續行的空間。
177 是停止訴訟的一般規定,本條是都市計畫審查專章針對憲法法庭違憲審查的特別停止規定。
| 比較面向 | stay | proceed |
|---|---|---|
| 對原告(人民) | 違憲理由強時可搭順風車贏,但時程延長、損害持續、時效風險 | 盡快取得判決、止損,但承擔與憲法法庭裁判歧異的風險 |
| 對被告(機關) | 爭取一至兩年緩衝,等憲法法庭可能有利判決 | 速戰速決,但若敗訴責任不再因拖延加重 |
| 法院裁量傾向 | 違憲爭點重疊度高、本案無獨立違法理由 | 本案有充分獨立違法理由可單獨判決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同一都市計畫經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者,高等行政法院在解釋程序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章之規定,行政法院於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係審查都市計畫之合法性,其審查自包含都市計畫有無違憲之審查。惟若行政法院審查中之同一都市計畫,另經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即可能發生競合之情形,且有裁判歧異之疑慮,自應設法避免。茲以尊重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之職權,乃以其違憲審查程序優先為原則。惟行政法院如認為已可為裁判者,亦當容許行政法院不待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而為裁判。爰參酌德國行政法院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於本條規定高等行政法院在解釋程序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同一都市計畫經聲請憲法法庭判決宣告違憲者,高等行政法院在憲法法庭審理程序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立法理由因應憲法訴訟法於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爰配合修正用語,使與憲法訴訟法一致。
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章之規定,行政法院於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係審查都市計畫之合法性,其審查自包含都市計畫有無違憲之審查。惟若行政法院審查中之同一都市計畫,另經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即可能發生競合之情形,且有裁判歧異之疑慮,自應設法避免。茲以尊重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之職權,乃以其違憲審查程序優先為原則。惟行政法院如認為已可為裁判者,亦當容許行政法院不待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而為裁判。爰參酌德國行政法院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於本條規定高等行政法院在解釋程序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因應憲法訴訟法於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爰配合修正用語,使與憲法訴訟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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