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237-25 條
高等行政法院審理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應依職權通知都市計畫之擬定機關及發布機關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並得通知權限受都市計畫影響之行政機關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權限受都市計畫影響之行政機關亦得聲請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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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5規定,高等行政法院審理都市計畫審查事件,應依職權通知擬定機關與發布機關到庭陳述意見,受影響機關也可聲請出席。
Q · 告政府都市計畫違法,法院會把當初決定的官員找來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5,高等行政法院審理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應依職權」通知都市計畫的擬定機關及發布機關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並得通知權限受影響的其他行政機關到場;該受影響機關也可以自己聲請出席。用語是「應」,法院沒有裁量空間,等於把原本看不到的決策者強制拉進法庭,讓計畫背後的權衡邏輯被當庭檢驗。
白話解讀
告政府改劃你家土地用途的官司,跟一般訴訟最大的不同是:法院會主動把當初做決定的官員拉到庭上。都市計畫的擬定機關(都發局、營建署等)和發布機關(內政部、縣市政府)依職權必須到場陳述意見,連權限受到影響的其他行政機關也可能被通知或自己聲請出席。為什麼這樣設計?因為都市計畫的決策過程是黑盒子,會議紀錄、專業判斷、利益衡量,沒有原始決策者在場,法官根本看不懂他們當初為什麼這樣劃。這條讓你有機會在法庭上直接質問「你當初是怎麼想的?」,而且對方不能不來。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5為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的言詞辯論到場義務規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此類事件時,負有依職權通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與發布機關到庭陳述意見的程序義務,並得通知權限受影響的其他行政機關到場;受影響機關亦得主動聲請出席,目的在使司法得對高度專業的都市計畫進行實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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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是一般人告政府都市計畫違法,法院真的會通知官員到庭嗎?▾
會。本條用「應依職權通知」的強制用語,法院沒有裁量空間。實務上高等行政法院審理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都會通知擬定機關和發布機關到場。你在起訴狀裡可以明確列出希望到庭的機關名單,給法院明確指引,被忽略的機率就低。
Q2如果機關通知後不到場怎麼辦?▾
依本條規定,到場陳述意見是法律明文要求,實務上機關幾乎不會缺席,因為缺席會被認為怠於行使公權力。若機關真的缺席,可主張這對機關不利,並請求法院依現有事證認定事實,這對原告反而是優勢。
Q3擬定機關和發布機關差在哪?▾
擬定機關是實際設計計畫的單位(如都發局、營建署),發布機關是對外公告生效的單位(如內政部、縣市政府)。兩者經常不是同一個單位,擬定機關才是真正參與設計的決策者,少了它的陳述等於少了最關鍵的人。
Q4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5是什麼?▾
規定高等行政法院審理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時,應依職權通知擬定機關及發布機關到庭陳述意見,是都市計畫實質審查的強制透明設計。
Q5什麼叫權限受都市計畫影響的行政機關?▾
指該都市計畫衝擊到其法定職掌的機關,如水利、環保、交通主管機關,法院得通知,它們也能自行聲請到場。
Q6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和一般行政訴訟差在哪?▾
一般行政訴訟常書面審理,都市計畫審查則強制機關到庭陳述,反映立法者對其進行實質審查的期待。
Q7告都市計畫違法怎麼進行?▾
向都市計畫區所在地高等行政法院起訴(237-19)→ 法院依職權通知擬定與發布機關到庭(237-25)→ 言詞辯論審查權衡 → 判決。
Q8起訴狀要怎麼寫才能讓官員到庭?▾
在起訴狀明確列出「請求通知到場陳述意見之機關清單」,寫出都委會委員、原案承辦科長、發布機關承辦人員,法院多會照單通知。
Q9都市計畫審查要去哪個法院、何時告?▾
專屬都市計畫區所在地高等行政法院(237-19),原則須於計畫發布後一年不變期間內起訴(237-20)。
Q10怎麼逼機關交出當初的決策依據?▾
透過本條的到庭陳述義務,機關須當庭說明會議紀錄與利益衡量,等於繞過資訊公開的限制直接從決策者口中取得。
Q11都市計畫審查 vs 對個別處分提撤銷訴訟差在哪?▾
前者直接針對計畫本身請求宣告無效、機關強制到庭;後者只能就個別處分爭執,難以動搖計畫整體。
Q12本條的法院通知 vs 一般訴訟參加差在哪?▾
本條是法院依職權課予機關的到場陳述義務(強制);訴訟參加是第三人為自身利益加入(聲請),且本章不適用一般訴訟參加規定(2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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