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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237-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具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亦得聲請參加。
  2. 前項情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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