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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行政訴訟法23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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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都市計畫宣告無效、失效或違法,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直接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2. 2.前項情形,準用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
  3. 3.依第一項參加訴訟之人為訴訟當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3規定,都市計畫審查中權益將直接受損害的第三人,法院得命其參加,且參加後即取得訴訟當事人地位。

Q · 都市計畫被告了,依該計畫拿到建照的建商可以加入訴訟嗎?

可以,且加入後是當事人不是證人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3第一項,都市計畫如被宣告無效、失效或違法,將直接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的第三人,法院得依職權命其參加,第三人也可自己聲請。關鍵在第三項:參加後即為訴訟當事人,享有提證據、辯論、獨立上訴的完整權能,與只能回答問題的證人完全不同。

白話解讀

打都市計畫無效訴訟,你心裡只想到對手是政府機關。但如果你贏了,可能有另一個人比政府更慘:那個依據這個計畫已經拿到建照、已經投資了上億的建商,或者依該計畫做生意的店家。他不是被告,但他的一切權益建立在這個都市計畫上。如果你的訴訟成功,他的整個專案可能直接歸零。這條告訴你,這種第三人不能被晾在一邊。法院可以主動命他加入,他自己也可以聲請加入。而且關鍵是:他加入後是「當事人」,不是證人。他有完整的訴訟權力:提證據、辯論、上訴。對原告來說,這意味著你的對手變了,從只有政府變成政府加上私人,對方戰力翻倍。對第三人來說,這是你唯一的進場機會,錯過了你只能事後接受法院的判決。反過來如果你就是那個第三人,這條是你的救命繩。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3為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屬的必要參加制度:當都市計畫一旦被宣告無效、失效或違法,將使第三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直接受損害時,高等行政法院得依職權命其參加,第三人亦得聲請參加,且參加後取得訴訟當事人地位,係為因應宣告對世效力而設的程序保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都市計畫被告了,依該計畫拿到建照的建商可以加入訴訟嗎?

可以。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3,都市計畫如被宣告無效、失效或違法將直接損害其權益的第三人,法院得命其參加,第三人也可自己聲請;參加後即為訴訟當事人,享有提證據、辯論、獨立上訴的完整權能。

Q2什麼人算「直接受損害」的第三人?

依該都市計畫已取得具體行政處分者,如持建照的建商、取得進駐許可的店家。僅事實上覺得受影響的一般居民通常屬反射利益,不符直接受損害門檻,應改走第237條之24輔助參加。

Q3聲請參加有時間限制嗎?

須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逾期僅能透過再審等特別救濟程序,而再審門檻極高。實務上最有效的時點是第一次開庭前就主動聲請。

Q4都市計畫被告 建商可以參加訴訟嗎?

可以。依237之23,依該計畫已取得建照的建商屬直接受損害第三人,可聲請參加並取得當事人地位。

Q5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3是什麼?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屬的必要參加制度,讓權益將直接受損害的第三人以當事人身分加入訴訟。

Q6什麼叫「直接受損害」的第三人?

判決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產生直接、立即不利效果者,須以具體處分(建照、許可)為連結,非反射利益。

Q7必要參加人和證人差在哪?

必要參加人是訴訟當事人,可主動提證據、辯論、獨立上訴;證人僅有回答問題的義務。

Q8行政訴訟必要參加怎麼聲請?

確認直接受損害身分 → 備齊建照/許可等證明文件 → 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高等行政法院聲請。

Q9怎麼證明自己是「直接受損害」?

提出依該都市計畫取得的具體行政處分文件(建照、開發契約、進駐許可),證明計畫無效將直接使其失去依據。

Q10聲請參加要在什麼時候提出?

須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最佳時點為第一次開庭前;逾期僅能再審救濟。

Q11參加後我能做什麼?

以當事人身分提證據、辯論,並享獨立上訴權,不受原被告機關是否上訴拘束。

Q12必要參加(237之23)vs 輔助參加(237之24)差在哪?

前者取得當事人地位、門檻是直接受損害、有獨立上訴權;後者僅輔助一造、權能從屬、門檻為利害關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necessary_join_237_23assist_join_237_24
身分地位訴訟當事人輔助一造之參加人
門檻權益將「直接」受損害具「利害關係」即可(門檻低)
訴訟權能完整:提證據、辯論、獨立上訴從屬、有限,不得與被輔助一造相反
判決效力判決對其生既判力原則受參加效力拘束,範圍較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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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地位
訴訟當事人
門檻
權益將「直接」受損害
訴訟權能
完整:提證據、辯論、獨立上訴
判決效力
判決對其生既判力

assist_join_237_24

身分地位
輔助一造之參加人
門檻
具「利害關係」即可(門檻低)
訴訟權能
從屬、有限,不得與被輔助一造相反
判決效力
原則受參加效力拘束,範圍較窄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 第22条(第三者の訴訟参加)
韓國행정소송법 제16조(제3자의 소송참가)
中國行政诉讼法 第29条(第三人参加诉讼,功能性近似,無都市計畫規範審查制度)
德國VwGO § 65 Abs. 2(notwendige Beiladung)+ § 47(Normenkontrolle)
法國Intervention devant le juge administratif dans le recours pour excès de pouvoir contre un document d'urbanisme (PLU)
美國FRCP Rule 19(required joinder)/ Rule 24(intervention of right)— in zoning/land-use challeng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81213 增訂)

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都市計畫如宣告無效、失效或違法,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直接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前項情形,準用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   依第一項參加訴訟之人為訴訟當事人。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原告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法院如宣告都市計畫無效、失效或違法,其判決具對世效力,可能使原都市計畫所欲保障之第三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直接遭受損害。於此情形,該第三人與原告之利害關係相反者,自應使其有參與訴訟以維護自己權益之機會;且若能妥適利用第三人參與訴訟,到庭陳述意見,獨立提供法律意見、相關資料或調查事證之方法,將更能增進法院發現真實,並使法院了解都市計畫所涉之利益狀態,就相關法規之解釋與適用更為周全,而有助於審查結果之客觀性及正確性,爰為第一項規定,使行政法院得依職權命其參加訴訟,或依其聲請允許其參加訴訟。   三、考量未來司法實務需要,乃於第二項另設準用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之規定,以求法制周延與彈性。惟其準用,仍應考量前述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特徵。   四、第三項賦予此等參加訴訟之第三人享有訴訟當事人之地位,俾其得依法行使訴訟當事人之程序上權利。

(1081213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原告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法院如宣告都市計畫無效、失效或違法,其判決具對世效力,可能使原都市計畫所欲保障之第三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直接遭受損害。於此情形,該第三人與原告之利害關係相反者,自應使其有參與訴訟以維護自己權益之機會;且若能妥適利用第三人參與訴訟,到庭陳述意見,獨立提供法律意見、相關資料或調查事證之方法,將更能增進法院發現真實,並使法院了解都市計畫所涉之利益狀態,就相關法規之解釋與適用更為周全,而有助於審查結果之客觀性及正確性,爰為第一項規定,使行政法院得依職權命其參加訴訟,或依其聲請允許其參加訴訟。   三、考量未來司法實務需要,乃於第二項另設準用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之規定,以求法制周延與彈性。惟其準用,仍應考量前述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特徵。   四、第三項賦予此等參加訴訟之第三人享有訴訟當事人之地位,俾其得依法行使訴訟當事人之程序上權利。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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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237-23 條規定:「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都市計畫如宣告無效、失效或違法,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直接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237-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237-2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