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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237-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都市計畫宣告無效、失效或違法,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直接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2. 前項情形,準用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
  3. 依第一項參加訴訟之人為訴訟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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