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法律扶助法第39條規定,法扶基金會董事會一般決議採過半數出席與同意,章程變更或重大財產處分則須三分之二並報司法院核定,視訊參與視為出席。
Q · 法扶基金會董事會開會,多少人同意才算數?
看事項:一般過半數,改章程要三分之二加司法院核定
依法律扶助法第39條,法扶基金會董事會一般決議須全體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但章程變更或重大財產處分採雙重高門檻: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須報請司法院核定。以法定13名董事計,一般決議至少7人出席同意,特別決議至少9人。視訊參與視為出席。
法扶基金會每年處理上萬件扶助申請,但你有沒有想過,這個機構自己的章程、財產處分、重大決策是怎麼出爐的?這條告訴你答案:日常決議過半數出席、過半數同意就過,但章程變更或重大財產處分,必須董事三分之二出席、三分之二同意,還要再報司法院核定。這代表什麼?代表如果有改革派想推動法扶申請標準的根本性鬆綁、或是要動用大筆基金做新業務,他們不只要說服多數,而是要說服絕大多數,外加上面點頭。這是制度的剎車器,防止少數派的議事政變,但也是為什麼很多人覺得法扶改革慢半拍的結構性原因。視訊參與算出席這條,是2015年修正時加上去的。
法律扶助法第39條為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會的議事與決議門檻規範,區分兩種決議層級:日常事項採過半數出席、過半數同意的普通決議;章程變更與重大財產處分則須三分之二出席、三分之二同意並報司法院核定的特別決議。本條同時明定董事長召集主席規則、董事長不召集時的代理與互推補位機制,以及視訊參與視為出席。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法律沒有規定固定頻率,由章程或議事規則訂定,實務上原則每月或每兩月一次,重大事項可臨時召集。本條第一項保障董事長不召集時董事可互推一人召集的補位機制。
依法律扶助法第39條第3項,章程變更須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報請司法院核定。以13名董事計算約需9人出席同意。
算。第39條第4項明文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出席,此規定於民國104年修正時加入,時間點早於疫情推動的線上會議浪潮。
規範法扶基金會董事會議事與決議門檻,分普通決議(過半數)與特別決議(三分之二加司法院核定)兩級。
法律未明定金額門檻,依章程或實務認定,如出售不動產、大額金融資產處分等,須走三分之二特別決議。
以視訊方式參與會議者計入出席人數,與親自到場效力相同,本條第4項於民國104年明文化。
備齊三分之二董事出席與同意,作成決議後函報司法院核定,核定後始生效,缺核定不算數。
普通決議全體過半數=至少7人;特別決議三分之二以上=至少9人(13×2/3≈8.67進位)。
依第39條第1項,董事長不為召集時,董事可互推一人召集或主持會議,繞過單一人卡關。
先看是否屬章程變更或重大財產處分:是則走三分之二特別決議,否則普通過半數即可。
普通決議過半數出席同意;特別決議三分之二出席同意並報司法院核定,門檻與外部監督都更高。
兩者視訊出席規定相近(法扶參考公司法205),但法扶重大決議須報司法院核定,公司董事會無此外部核定層。
董事會為基金會最高決策機構,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長、分會會長、分會執行秘書、審查委員會委員、覆議委員會委員、各專門委員會委員及其他重要職位之聘任及解聘。 二、會務方針及計畫之訂定。 三、預算之編列。 四、基金之保管運用。 五、經費之籌措。 六、依本法授權基金會訂定之辦法,其訂定、修正及廢止。 七、章程之變更。 八、財產之處分。 九、其他重大事項之決定。
立法理由本條明定董事會為基金會最高決策機構,並規定其職掌事項,包括:基金會秘書長、分會會長等重要職位之聘任與解聘,會務方針及計畫之訂定、預算之編列、基金之保管運用、經費之籌措、財產之處分、章程之變更及依本法授權訂定辦法之訂定、修正及廢止等事項,另於第九款規定其他重大事項之決定,作概括性之規範,以資周延。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時,由董事互推一人召集或主持會議;董事長不為召集時,亦同。 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董事會為章程之變更或重大財產之處分等決議,應有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報請司法院核定。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出席。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四十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增訂董事長不召集會議時之代理程序,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鑒於電傳科技發達,以視訊會議方式從事會談,亦可達到相互討論之會議效果,爰參考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項之法例,增訂第四項。
本條明定董事會為基金會最高決策機構,並規定其職掌事項,包括:基金會秘書長、分會會長等重要職位之聘任與解聘,會務方針及計畫之訂定、預算之編列、基金之保管運用、經費之籌措、財產之處分、章程之變更及依本法授權訂定辦法之訂定、修正及廢止等事項,另於第九款規定其他重大事項之決定,作概括性之規範,以資周延。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四十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增訂董事長不召集會議時之代理程序,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鑒於電傳科技發達,以視訊會議方式從事會談,亦可達到相互討論之會議效果,爰參考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項之法例,增訂第四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