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法律扶助法39

快速跳轉
  1. 1.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時,由董事互推一人召集或主持會議;董事長不為召集時,亦同。
  2. 2.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3. 3.董事會為章程之變更或重大財產之處分等決議,應有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報請司法院核定
  4. 4.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出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律扶助法第39條規定,法扶基金會董事會一般決議採過半數出席與同意,章程變更或重大財產處分則須三分之二並報司法院核定,視訊參與視為出席。

Q · 法扶基金會董事會開會,多少人同意才算數?

看事項:一般過半數,改章程要三分之二加司法院核定

依法律扶助法第39條,法扶基金會董事會一般決議須全體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但章程變更或重大財產處分採雙重高門檻: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須報請司法院核定。以法定13名董事計,一般決議至少7人出席同意,特別決議至少9人。視訊參與視為出席。

白話解讀

法扶基金會每年處理上萬件扶助申請,但你有沒有想過,這個機構自己的章程、財產處分、重大決策是怎麼出爐的?這條告訴你答案:日常決議過半數出席、過半數同意就過,但章程變更或重大財產處分,必須董事三分之二出席、三分之二同意,還要再報司法院核定。這代表什麼?代表如果有改革派想推動法扶申請標準的根本性鬆綁、或是要動用大筆基金做新業務,他們不只要說服多數,而是要說服絕大多數,外加上面點頭。這是制度的剎車器,防止少數派的議事政變,但也是為什麼很多人覺得法扶改革慢半拍的結構性原因。視訊參與算出席這條,是2015年修正時加上去的。

法律定性

法律扶助法第39條為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會的議事與決議門檻規範,區分兩種決議層級:日常事項採過半數出席、過半數同意的普通決議;章程變更與重大財產處分則須三分之二出席、三分之二同意並報司法院核定的特別決議。本條同時明定董事長召集主席規則、董事長不召集時的代理與互推補位機制,以及視訊參與視為出席。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扶基金會董事會多久開一次會?

法律沒有規定固定頻率,由章程或議事規則訂定,實務上原則每月或每兩月一次,重大事項可臨時召集。本條第一項保障董事長不召集時董事可互推一人召集的補位機制。

Q2改法扶章程需要多少董事同意?

依法律扶助法第39條第3項,章程變更須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報請司法院核定。以13名董事計算約需9人出席同意。

Q3視訊參加董事會算出席嗎?

算。第39條第4項明文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出席,此規定於民國104年修正時加入,時間點早於疫情推動的線上會議浪潮。

Q4法律扶助法第39條是什麼?

規範法扶基金會董事會議事與決議門檻,分普通決議(過半數)與特別決議(三分之二加司法院核定)兩級。

Q5什麼叫重大財產處分?

法律未明定金額門檻,依章程或實務認定,如出售不動產、大額金融資產處分等,須走三分之二特別決議。

Q6什麼是視訊出席視為出席?

以視訊方式參與會議者計入出席人數,與親自到場效力相同,本條第4項於民國104年明文化。

Q7改法扶章程的程序怎麼走?

備齊三分之二董事出席與同意,作成決議後函報司法院核定,核定後始生效,缺核定不算數。

Q813個董事的決議門檻怎麼算?

普通決議全體過半數=至少7人;特別決議三分之二以上=至少9人(13×2/3≈8.67進位)。

Q9董事長不開會怎麼推動議程?

依第39條第1項,董事長不為召集時,董事可互推一人召集或主持會議,繞過單一人卡關。

Q10怎麼判斷議案要走哪種決議?

先看是否屬章程變更或重大財產處分:是則走三分之二特別決議,否則普通過半數即可。

Q11普通決議 vs 特別決議差在哪?

普通決議過半數出席同意;特別決議三分之二出席同意並報司法院核定,門檻與外部監督都更高。

Q12法扶董事會 vs 公司法董事會議事差在哪?

兩者視訊出席規定相近(法扶參考公司法205),但法扶重大決議須報司法院核定,公司董事會無此外部核定層。

立法沿革 2

(0921223 制定)

董事會為基金會最高決策機構,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長、分會會長、分會執行秘書、審查委員會委員、覆議委員會委員、各專門委員會委員及其他重要職位之聘任及解聘。   二、會務方針及計畫之訂定。   三、預算之編列。   四、基金之保管運用。   五、經費之籌措。   六、依本法授權基金會訂定之辦法,其訂定、修正及廢止。   七、章程之變更。   八、財產之處分。   九、其他重大事項之決定。

立法理由本條明定董事會為基金會最高決策機構,並規定其職掌事項,包括:基金會秘書長、分會會長等重要職位之聘任與解聘,會務方針及計畫之訂定、預算之編列、基金之保管運用、經費之籌措、財產之處分、章程之變更及依本法授權訂定辦法之訂定、修正及廢止等事項,另於第九款規定其他重大事項之決定,作概括性之規範,以資周延。

(1040615 全文修正)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時,由董事互推一人召集或主持會議;董事長不為召集時,亦同。   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董事會為章程之變更或重大財產之處分等決議,應有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報請司法院核定。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出席。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四十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增訂董事長不召集會議時之代理程序,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鑒於電傳科技發達,以視訊會議方式從事會談,亦可達到相互討論之會議效果,爰參考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項之法例,增訂第四項。

  • 代理人名詞
  • 核定名詞
(0921223 制定)

本條明定董事會為基金會最高決策機構,並規定其職掌事項,包括:基金會秘書長、分會會長等重要職位之聘任與解聘,會務方針及計畫之訂定、預算之編列、基金之保管運用、經費之籌措、財產之處分、章程之變更及依本法授權訂定辦法之訂定、修正及廢止等事項,另於第九款規定其他重大事項之決定,作概括性之規範,以資周延。

(104061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四十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增訂董事長不召集會議時之代理程序,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鑒於電傳科技發達,以視訊會議方式從事會談,亦可達到相互討論之會議效果,爰參考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項之法例,增訂第四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法律扶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律扶助法第 39 條規定:「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董事長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律扶助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律扶助法第 3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