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憲法訴訟法第86條規定,憲法法庭審理統一見解案件時,得函請見解歧異的各終審法院說明其法律見解。
Q · 憲法法庭判統一見解前,會先問原本的終審法院嗎?
會,憲法法庭得函請各終審法院說明見解
依憲法訴訟法第86條,憲法法庭審理跨審判權統一見解案件時,對於不同終審法院(如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就同一法規範所生的歧異見解,得函請各該終審法院說明其法律見解。注意是「得」函請而非「應」函請,主動權在憲法法庭,由它判斷必要時才行使。這讓統一見解判決不是閉門造車,而是各審判系統共同參與的結果。
當憲法法庭要處理統一見解的案件時,它面對的不只是你一個聲請人。它面對的是兩個(或更多)不同審判權的終審法院,各自已經針對同一條法規範表達過意見。憲法法庭不能直接拍板說誰對誰錯,因為司法分工的相互尊重意味著它必須先問那些終審法院:「你當初為什麼這樣解釋?」這條就是這個溝通管道。憲法法庭「得」函請各終審法院說明,不是「應」函請。意思是主動權在憲法法庭,它判斷必要時才行使這個詢問權。對你這個聲請人來說,這條的意義是:憲法法庭不是閉門造車直接判,它會真的把球打回給終審法院,蒐集它們的法律意見再做決定。這讓統一見解的程序多了一層分量。
憲法訴訟法第86條為統一見解程序中的溝通機制條款,規定憲法法庭審理跨審判權統一見解案件時,就不同審判權之終審法院對同一法規範所生的歧異見解,得函請各該終審法院說明其法律見解。本條將過去實務上的徵詢做法法典化,建立憲法法庭行使最終統合權前,各終審法院表達意見的制度化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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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本條用「得函請」而非「應函請」,賦予憲法法庭裁量權。若案件的法律問題已夠明確,或既有書面資料足以判斷,憲法法庭可以不函詢直接判決。但實務上重要案件通常會行使這個權利,以強化判決的論理基礎和體系正當性。
法律上並未規定必須回覆,但實務上終審法院通常會以正式書面函文回應,由相關庭組成說明其法律見解。這個回覆本身不是判決,只是程序上的意見陳述,不拘束憲法法庭的最終判決。
不一定。本條用「得函請」而非「應函請」,主動權在憲法法庭,由它判斷有必要時才行使這個詢問權。
規定憲法法庭審理統一見解案件時,得函請見解歧異的各終審法院說明其法律見解,是憲法法庭與終審法院的制度化溝通管道。
指各自審判權內的最高審判機關,如普通法院的最高法院、行政法院的最高行政法院、懲戒法院等,彼此互不隸屬。
不同終審法院對同一條法規範作出互相矛盾的解釋,導致同樣的法律在不同審判系統有不同結果。
前者統一終審法院對法律的歧異解釋,後者審查法規範本身是否違憲,是憲法法庭兩類不同核心案件。
受理聲請後,由憲法法庭判斷必要時,正式發函給見解歧異的各終審法院,請其書面說明當初的法律見解。
依§85備齊聲請書,記載聲請人資料、確定終局裁判、所涉法規範及歧異見解的具體比對等事項。
在聲請書中明確比對兩終審法院的相反見解、附裁判字號,並具體列出希望釐清的法律爭點。
終審法院書面說明常需數月,整體程序從聲請到判決可能逾一年,須預留時程。
「得」是裁量權,憲法法庭判斷必要才函詢;「應」是義務,每案必須詢問。本條是裁量權。
| 面向 | 得函請(本條) | 應函請(假設) |
|---|---|---|
| 性質 | 裁量權,憲法法庭判斷必要才行使 | 義務,每案必須詢問 |
| 主動權 | 在憲法法庭 | 受程序強制 |
| 聲請人能否強求 | 不能,僅能在聲請書點出必要性 | 可主張程序瑕疵 |
| 未函詢效果 | 判決不因此違法 | 未詢問可能構成程序瑕疵 |
憲法法庭審理本章案件時,就不同審判權之終審法院,對於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所生之歧異見解,得函請各該終審法院說明。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我國採多元法院審判體系,而有審理民、刑事案件之最高法院、審理行政訴訟事件之最高行政法院及審理公務員懲戒事項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等不同審判系統終審法院。統一解釋之程序,涉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權與各級法院法令適用職權二者於功能上之分工,為求分工適當及相互尊重,有必要建立憲法法庭與終審法院間之溝通管道,爰於本條規定憲法法庭得函請適用法規範發生歧異見解之不同審判權之終審法院,說明其法律意見。
一、本條新增。 二、我國採多元法院審判體系,而有審理民、刑事案件之最高法院、審理行政訴訟事件之最高行政法院及審理公務員懲戒事項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等不同審判系統終審法院。統一解釋之程序,涉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權與各級法院法令適用職權二者於功能上之分工,為求分工適當及相互尊重,有必要建立憲法法庭與終審法院間之溝通管道,爰於本條規定憲法法庭得函請適用法規範發生歧異見解之不同審判權之終審法院,說明其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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