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 第 86 條
憲法法庭審理本章案件時,就不同審判權之終審法院,對於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所生之歧異見解,得函請各該終審法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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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憲法訴訟法第86條規定,憲法法庭審理統一見解案件時,得函請見解歧異的各終審法院說明其法律見解。
Q · 憲法法庭判統一見解前,會先問原本的終審法院嗎?
依憲法訴訟法第86條,憲法法庭審理跨審判權統一見解案件時,對於不同終審法院(如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就同一法規範所生的歧異見解,得函請各該終審法院說明其法律見解。注意是「得」函請而非「應」函請,主動權在憲法法庭,由它判斷必要時才行使。這讓統一見解判決不是閉門造車,而是各審判系統共同參與的結果。
白話解讀
當憲法法庭要處理統一見解的案件時,它面對的不只是你一個聲請人。它面對的是兩個(或更多)不同審判權的終審法院,各自已經針對同一條法規範表達過意見。憲法法庭不能直接拍板說誰對誰錯,因為司法分工的相互尊重意味著它必須先問那些終審法院:「你當初為什麼這樣解釋?」這條就是這個溝通管道。憲法法庭「得」函請各終審法院說明,不是「應」函請。意思是主動權在憲法法庭,它判斷必要時才行使這個詢問權。對你這個聲請人來說,這條的意義是:憲法法庭不是閉門造車直接判,它會真的把球打回給終審法院,蒐集它們的法律意見再做決定。這讓統一見解的程序多了一層分量。
法律定性
憲法訴訟法第86條為統一見解程序中的溝通機制條款,規定憲法法庭審理跨審判權統一見解案件時,就不同審判權之終審法院對同一法規範所生的歧異見解,得函請各該終審法院說明其法律見解。本條將過去實務上的徵詢做法法典化,建立憲法法庭行使最終統合權前,各終審法院表達意見的制度化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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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憲法法庭如果沒函詢終審法院,判決會有瑕疵嗎?▾
不會。本條用「得函請」而非「應函請」,賦予憲法法庭裁量權。若案件的法律問題已夠明確,或既有書面資料足以判斷,憲法法庭可以不函詢直接判決。但實務上重要案件通常會行使這個權利,以強化判決的論理基礎和體系正當性。
Q2終審法院一定要回覆嗎?會怎樣回覆?▾
法律上並未規定必須回覆,但實務上終審法院通常會以正式書面函文回應,由相關庭組成說明其法律見解。這個回覆本身不是判決,只是程序上的意見陳述,不拘束憲法法庭的最終判決。
Q3憲法法庭一定要函請終審法院說明嗎?▾
不一定。本條用「得函請」而非「應函請」,主動權在憲法法庭,由它判斷有必要時才行使這個詢問權。
Q4憲法訴訟法第86條是什麼?▾
規定憲法法庭審理統一見解案件時,得函請見解歧異的各終審法院說明其法律見解,是憲法法庭與終審法院的制度化溝通管道。
Q5什麼是不同審判權的終審法院?▾
指各自審判權內的最高審判機關,如普通法院的最高法院、行政法院的最高行政法院、懲戒法院等,彼此互不隸屬。
Q6什麼是統一見解的歧異見解?▾
不同終審法院對同一條法規範作出互相矛盾的解釋,導致同樣的法律在不同審判系統有不同結果。
Q7統一見解程序和法規範憲法審查差在哪?▾
前者統一終審法院對法律的歧異解釋,後者審查法規範本身是否違憲,是憲法法庭兩類不同核心案件。
Q8憲法法庭怎麼進行統一見解的函詢?▾
受理聲請後,由憲法法庭判斷必要時,正式發函給見解歧異的各終審法院,請其書面說明當初的法律見解。
Q9聲請統一見解要準備什麼?▾
依§85備齊聲請書,記載聲請人資料、確定終局裁判、所涉法規範及歧異見解的具體比對等事項。
Q10聲請人怎麼強化函詢的必要性?▾
在聲請書中明確比對兩終審法院的相反見解、附裁判字號,並具體列出希望釐清的法律爭點。
Q11統一見解程序大概要多久?▾
終審法院書面說明常需數月,整體程序從聲請到判決可能逾一年,須預留時程。
Q12「得函請」vs「應函請」差在哪?▾
「得」是裁量權,憲法法庭判斷必要才函詢;「應」是義務,每案必須詢問。本條是裁量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得函請(本條) | 應函請(假設) |
|---|---|---|
| 性質 | 裁量權,憲法法庭判斷必要才行使 | 義務,每案必須詢問 |
| 主動權 | 在憲法法庭 | 受程序強制 |
| 聲請人能否強求 | 不能,僅能在聲請書點出必要性 | 可主張程序瑕疵 |
| 未函詢效果 | 判決不因此違法 | 未詢問可能構成程序瑕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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