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案件之受理及其評決,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評議,參與評議大法官過半數同意。未達同意受理人數者,應裁定不受理。
一個法律條文被不同法院解釋成兩種意思,憲法法庭要怎麼拍板?本條說:需要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來開會(全員15人時至少8人),參與的人再過半數同意。這個門檻比你想的低。對照之下,宣告法律違憲的憲法判決需要三分之二高門檻(第30條)。為什麼統一解釋可以寬?因為它不是宣告法律違憲,只是在兩種已經存在的見解中挑一種當標準答案。低門檻背後的邏輯是:讓統一見解能快達成,避免各級法院長期各說各話。但這也代表,這個「標準答案」可能是由相對少數大法官決定的,看判決時留意背後幾位大法官點頭,那決定了這個見解的共識厚度。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本章案件之受理及其評決,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評議,參與評議大法官過半數同意。未達同意受理人數者,應裁定不受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並修正之。 二、本條依原條文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統一解釋評決門檻,明定審理統一解釋案件應有之參與評議、受理及評決之人數。並明定未達同意受理人數者,即應作成裁定不受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條次變更,並修正之。 二、本條依原條文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統一解釋評決門檻,明定審理統一解釋案件應有之參與評議、受理及評決之人數。並明定未達同意受理人數者,即應作成裁定不受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