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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 87 條

本章案件之受理及其評決,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評議,參與評議大法官過半數同意。未達同意受理人數者,應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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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一個法律條文被不同法院解釋成兩種意思,憲法法庭要怎麼拍板?本條說:需要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來開會(全員15人時至少8人),參與的人再過半數同意。這個門檻比你想的低。對照之下,宣告法律違憲的憲法判決需要三分之二高門檻(第30條)。為什麼統一解釋可以寬?因為它不是宣告法律違憲,只是在兩種已經存在的見解中挑一種當標準答案。低門檻背後的邏輯是:讓統一見解能快達成,避免各級法院長期各說各話。但這也代表,這個「標準答案」可能是由相對少數大法官決定的,看判決時留意背後幾位大法官點頭,那決定了這個見解的共識厚度。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韓國헌법재판소법 제23조(심판정족수:현원 과반수 출석 심리)
🇩🇪 德國BVerfGG § 15(Beschlussfähigkeit/合議庭表決門檻)
🇺🇸 美國28 U.S.C. § 1(quorum of six Just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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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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