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 第 8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憲法法庭判決就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與原因案件確定終局裁判有異時,聲請人得依法定程序或判決意旨請求救濟。原因案件為刑事確定裁判者,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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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憲法法庭判決就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與原因案件確定終局裁判有異時,「🥷聲請人」✅得依法定程序或判決意旨請求救濟。
原因案件為刑事確定裁判者,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
💇立法理由:
依司法院釋字第一八八號解釋意旨,引起歧見之案件,其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經解釋為違背法令之本旨時,即屬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或違背法令,應許當事人據以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請求救濟,爰於本條規定,該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之聲請人,得依法定程序或判決意旨請求救濟,使已確定之原因案件重啟救濟程序;檢察總長亦得依法定職權或依聲請據以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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