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 第 90 條
- 1.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 2.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原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第三款前段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案件,其審理程序分別準用修正施行後第三章第一節及第八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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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憲法訴訟法第90條採「程序從新、實體從舊」:新法施行前已繫屬未結的案件,後續程序適用新法,但能否受理仍依施行前的舊法要件判斷。
Q · 新法施行前聲請的釋憲案,到底用新法還是舊法?
依憲法訴訟法第 90 條第 1 項,本法修正施行前已聲請、施行時還沒終結的案件,後續審理程序(裁判形式、書面要求、評決方式、救濟路徑)全部適用施行後的新法;但「案件得否受理」這個門檻,依但書仍適用施行前的舊法要件判斷。簡單說:進場後的打法換新規則,但能不能進場仍看你聲請當時的舊門票。第 2 項另對原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第三款前段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案件設準用規定。
白話解讀
2022年1月4日,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改名為憲法訴訟法,整部法律大幅翻新。那些在這個日期之前已聲請但還沒結束的案子怎麼辦?本條採「程序從新、實體從舊」原則。程序部分(怎麼審、用裁判還是解釋、書面形式)全部適用新法;但案件能不能受理(聲請要件符不符合)依舊法判斷。為什麼這樣安排?程序從新是因為新法程序更完善,所有人受益;實體從舊是因為當事人當初按舊法要件聲請,如果突然用新法要件檢查,可能不公平。第2項針對特定類型案件(原第5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3款前段、第7條第1項第1款)做更細緻的準用規定,確保過渡期不會有漏洞。
法律定性
憲法訴訟法第 90 條為新舊法銜接的過渡規定,採訴訟法上「程序從新、實體從舊」原則:對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的案件,後續審理程序適用修正施行後的新法,惟案件得否受理仍依修正施行前的舊法要件判斷,藉以兼顧制度升級與聲請人對舊法的信賴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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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程序從新、實體從舊」到底是什麼意思?▾
程序從新是指審理方式、裁判形式、救濟路徑等程序性規則全部用新法;實體從舊是指能不能受理、聲請要件等會影響當事人權益的核心事項,用當初聲請時的舊法。本條是這個訴訟法基本原則在憲法訴訟場域的具體化。
Q2我的案子是2021年聲請的,可以享受新法的「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嗎?▾
原則上不可以。裁判憲法審查是新法新增制度,屬實體聲請要件範疇,依本條但書受理要件從舊。如確實想用新制度,唯一做法是先撤回舊案再依新法重新聲請,但須考量新法聲請期間限制。
Q3憲法訴訟法第90條在規定什麼?▾
新舊法交接時,施行前已聲請未結案件的適用:程序從新、受理要件從舊,是過渡期案件的總開關。
Q4程序從新和實體從舊差在哪?▾
程序事項(審理方式、裁判形式、評決、救濟)用新法;受理要件等核心事項用聲請當時的舊法,兩段判斷依據不同。
Q5什麼叫『繫屬而尚未終結』?▾
案件已合法向憲法法庭(或改制前大法官)提出聲請、在新法施行時還沒作成終局裁判的狀態。
Q6第90條第2項的準用是什麼意思?▾
對原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第三款前段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案件,審理程序分別比照適用新法第三章第一節及第八章。
Q7我的釋憲案要怎麼判斷用新法還舊法?▾
先確認繫屬日期是否在2022.1.4前;是過渡案件則受理查舊法、程序走新法,再檢查是否屬第2項準用類型。
Q8過渡案件的書狀要怎麼引用條文?▾
受理要件引施行前舊法條文、程序事項引施行後新法條文,分開主張避免被認為亂引用。
Q9想改用新法的裁判憲法審查該怎麼辦?▾
通常須先撤回舊案,再依新法第59條重新聲請,並注意第92條的六個月過渡聲請期間限制。
Q10怎麼確認案件屬於第2項的特定類型?▾
對照原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第三款前段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聲請類型,符合者準用新法相應章節。
Q11第90條 vs 第91條差在哪?▾
第90條是過渡通則(程序從新受理從舊),第91條針對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設更細的過渡排除規定。
Q12第90條 vs 第92條差在哪?▾
第90條處理既有繫屬案件的銜接,第92條開放裁判確定在施行前者的六個月裁判憲法審查過渡聲請窗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適用 | 依據 |
|---|---|---|
| 案件得否受理 | 修正施行前舊法 | 第90條第1項但書 |
| 審理程序(裁判形式、書面、評決、救濟) | 修正施行後新法 | 第90條第1項本文 |
| 原§5 I①前段、③前段、§7 I①特定案件之審理程序 | 準用新法第三章第一節及第八章 | 第90條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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