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 第 91 條
- 1.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不適用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前段關於宣告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發回管轄法院之規定。
- 2.前項聲請案件,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且應失效者,就已確定之原因案件,聲請人得依法定程序或判決意旨請求救濟;原因案件為刑事確定裁判者,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
- 3.第一項聲請案件,自聲請案件繫屬之日起至判決送達聲請人之日止,不計入法律規定原因案件再審之最長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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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憲法訴訟法第91條為過渡條款:新法施行前已聲請的法規範審查舊案,不適用裁判違憲廢棄發回,但保留再審救濟並扣除排隊期間。
Q · 我在新法施行前就聲請憲法審查,能改用新制的裁判憲法審查嗎?
依憲法訴訟法第91條第1項,2022年1月4日新法施行前已聲請、尚未終結的法規範憲法審查舊案,不適用第62條第1項前段的裁判違憲廢棄發回。但第2項保留救濟:法律若被宣告違憲,聲請人仍可依法定程序或判決意旨請求再審,刑事案件並有檢察總長非常上訴管道;第3項再把案件在憲法法庭排隊的期間,從再審最長期間中扣除。
白話解讀
新法開了一扇新門叫「裁判憲法審查」:如果你覺得法院判決本身違憲,可以挑戰那份判決。但這扇門對一個群體是關著的:2022年1月4日之前就已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但還沒判的人。本條第1項明確排除這些舊案適用第62條第1項前段(宣告裁判違憲並廢棄發回)。為什麼?因為這些人當初聲請時新制度還沒上路,他們針對的是「法律本身違憲」不是「判決違憲」,所以只能走舊制度的結局。但第2項給了安慰:如果法律真被宣告違憲,聲請人仍可依法定程序或判決意旨請求救濟,刑事案件還有檢察總長的非常上訴管道。第3項更貼心,計算再審最長期間時,把案件在憲法法庭排隊的那段時間扣除,避免你等到判決下來已經超過再審期間。
法律定性
憲法訴訟法第91條為憲法訴訟新制的過渡條款,規範2022年1月4日新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的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舊案:排除其適用裁判違憲廢棄發回之新制,但保留法規範違憲後的再審與非常上訴救濟,並將案件在憲法法庭審理期間排除於再審最長期間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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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2021年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新法施行後可以改走裁判憲法審查嗎?▾
不行。本條第1項明確排除舊案適用新法的裁判違憲廢棄發回(第62條第1項前段)。你的救濟範圍限於法律被宣告違憲後的再審或非常上訴。想用裁判憲法審查唯一做法是撤回舊案依新法重新聲請,但要評估是否符合新法聲請要件與期間限制;多數情況不建議撤回重啟,因為舊案可能已排到隊伍前段,重啟可能要再等好幾年。
Q2我的案子在憲法法庭卡了三年才判,再審期間早就過了吧?▾
不一定。本條第3項規定:從聲請案件繫屬之日起至判決送達聲請人之日止,這段時間不計入再審最長期間。例如民事再審最長期間通常是5年,如果你的案子在憲法法庭卡了3年,你實際上有8年的再審期間窗口。收到憲法法庭判決後第一件事,是跟律師算清楚扣除後還剩多少再審時間,再排定聲請時程。
Q3刑事舊案的法律被宣告違憲,我能自己要求廢棄判決嗎?▾
不能自行請求廢棄發回。依第2項,刑事確定裁判的救濟管道是由檢察總長據以提起非常上訴,你無法像新制裁判憲法審查那樣直接走廢棄發回的快速通道。
Q4憲法訴訟法第91條是什麼?▾
憲法訴訟新制的過渡條款,處理新法施行前已聲請、尚未終結的法規範憲法審查舊案如何救濟。
Q5什麼是裁判違憲廢棄發回?▾
新制讓人民挑戰確定終局裁判本身違憲,憲法法庭可廢棄該判決並發回管轄法院,舊案用不到這條路線。
Q6法規範憲法審查是什麼?▾
人民主張作為裁判基礎的法律或命令違憲而聲請審查,舊案只能走這一條。
Q7再審最長期間是什麼?▾
法律規定提起再審的絕對時間上限,逾期不得再審,本條第3項把排隊時間從中扣除。
Q8舊案的法律被宣告違憲後怎麼聲請救濟?▾
民事依法定程序或判決意旨聲請再審;刑事確定裁判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要看三件事:判決是否宣告違憲、原因案件性質、再審期間是否還在。實務提示:收到判決先算扣除後剩餘時效再行動。
Q9排隊期間怎麼從再審期間扣除?▾
從聲請案件繫屬日起算到判決送達聲請人日止,這整段不計入再審最長期間。
Q10想改用新制能撤回舊案重聲請嗎?▾
可撤回重啟但通常不划算,舊案可能已排前段,重啟要重評新制聲請要件與期間。
Q11刑事舊案違憲怎麼啟動非常上訴?▾
當事人不能自行廢棄判決,須陳情檢察總長,由其據違憲判決意旨提起非常上訴。
Q12舊案 vs 新案 攻擊路線差在哪?▾
舊案只剩法規範違憲一條;新案有法規範違憲+裁判違憲兩條,同樣不公平判決救濟力道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_case_pre_2022 | new_case_post_2022 |
|---|---|---|
| 聲請時點 | 2022/1/4 新法施行前已聲請 | 新法施行後聲請 |
| 可用攻擊路線 | 僅法規範違憲(一條) | 法規範違憲+裁判違憲(兩條) |
| 裁判違憲廢棄發回 | 不適用(第91條第1項排除) | 適用第62條第1項前段 |
| 違憲後救濟 | 再審/檢察總長非常上訴 | 廢棄發回+再審 |
| 排隊期間處理 | 第3項扣除再審最長期間 | 依一般再審期間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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