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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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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但在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聲請。
  2. 2.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或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六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其案件之審理,準用第九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3. 3.前項案件,除刑事確定終局裁判外,自送達時起已逾五年者,不得聲請。
  4. 4.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聲請之案件,其爭議發生於本法修正施行前者,六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為過渡條款,規定舊判決聲請憲法審查的期間:法規範審查六個月、非刑事案件另設送達起五年上限,刑事案件不受五年限制。

Q · 我手上的舊判決還能聲請憲法法庭審查嗎?

要看送達日落在 2022/1/4 前後

依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確定終局裁判在 2022 年 1 月 4 日施行前已送達者,裁判憲法審查原則上不得聲請(援用大法庭見解者有六個月例外,亦已屆滿);法規範審查的六個月聲請期間自施行日起算,已於 2022 年 7 月 4 日屆滿。非刑事案件另設送達起五年絕對上限,刑事案件不受五年限制。

白話解讀

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施行的那一天,法律給了你一個6個月的補票窗口。如果你手上握著一張舊判決想挑戰它違憲,這段時間是唯一機會。窗口在111年7月4日關上了。但故事沒結束。對於非刑事案件,還有一條5年的絕對上限,從判決送達那一刻起算。你現在想聲請?判決送達日不能超過5年前。刑事案件是例外,不受這條5年限制,因為涉及人身自由。這條過渡條款看起來技術性,實際上是舊大法官時代和新憲法法庭時代的分界線。很多律師接到舊案,第一個動作不是看判決理由,是翻送達證書上的日期,因為日期決定這張判決能不能走新憲訴的大門。

法律定性

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為新制施行的過渡條款,處理 2022 年 1 月 4 日施行前已送達確定終局裁判的聲請資格:裁判憲法審查原則不溯及、法規範審查設六個月聲請期間並對非刑事案件疊加送達起五年上限、刑事案件因涉人身自由排除五年限制、機關憲法爭議六個月自施行日起算。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2022 年 7 月 4 日後我的舊案還能聲請違憲嗎?

裁判憲法審查原則上不能,除非該裁判在修法前已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但六個月也早已屆滿)。法規範違憲審查的六個月窗口同樣已關閉。現在能走的主要是新制下、施行後送達的確定終局裁判。

Q2為什麼刑事案件可以不受五年限制?

因刑事確定裁判涉及人身自由,甚至自由刑正在執行中。立法者考量違憲裁判可能造成不可回復的人身侵害,特別將刑事案件排除於五年上限之外。

Q3送達日要怎麼認定?

以確定終局裁判的合法送達日為準,寄存送達、公示送達各有特別生效時點,並非你實際收到那天。差一天可能差一個救濟機會,邊界案件應由律師精算。

Q4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在規定什麼?

新制施行前已送達舊判決的聲請資格與期間限制,是新舊憲法訴訟制度的過渡分界線。

Q5什麼是裁判憲法審查不溯及?

裁判憲法審查是 2022 新制才有的救濟,施行前已送達的舊裁判原則上不能用此手段挑戰違憲。

Q6確定終局裁判的送達日怎麼認定?

以合法送達日為準,寄存送達、公示送達各有特別生效時點,並非實際收到那天。

Q7過渡條款的六個月和五年是什麼關係?

兩者是並存(And)條件,任一逾期即不得聲請,非擇一適用。

Q8我的舊判決怎麼判斷能不能聲請?

翻送達證書 → 對照 2022/1/4 → 檢查六個月窗口 → 計算五年上限 → 邊界案件諮詢律師。

Q9六個月聲請期間怎麼起算?

法規範審查與 §83 案件,六個月自 2022 年 1 月 4 日施行日起算,已於 2022/7/4 屆滿。

Q10五年絕對上限怎麼計算?

非刑事案件自確定終局裁判送達時起算,逾五年即不得聲請;刑事案件不適用。

Q11機關憲法爭議的過渡期怎麼算?

依 §65 I 聲請、爭議發生於施行前者,六個月期間自施行日起算。

Q12裁判憲法審查 vs 法規範審查的過渡規則差在哪?

前者原則不溯及(僅大法庭見解六個月例外),後者開六個月窗口但非刑事疊加五年上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type聲請期間五年上限刑事例外
裁判憲法審查(§59 I)原則不溯及;援用大法庭見解者施行後 6 個月(已屆滿)
法規範違憲審查 / §83 案件6 個月自 2022/1/4 起算(已於 2022/7/4 屆滿)非刑事案件適用,送達起逾 5 年不得聲請刑事不受 5 年限制
機關憲法爭議(§65 I)6 個月自 2022/1/4 起算

聲請期間

裁判憲法審查(§59 I)
原則不溯及;援用大法庭見解者施行後 6 個月(已屆滿)
法規範違憲審查 / §83 案件
6 個月自 2022/1/4 起算(已於 2022/7/4 屆滿)
機關憲法爭議(§65 I)
6 個月自 2022/1/4 起算

五年上限

裁判憲法審查(§59 I)
法規範違憲審查 / §83 案件
非刑事案件適用,送達起逾 5 年不得聲請
機關憲法爭議(§65 I)

刑事例外

裁判憲法審查(§59 I)
法規範違憲審查 / §83 案件
刑事不受 5 年限制
機關憲法爭議(§65 I)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德國BVerfGG § 93(Verfassungsbeschwerde 聲請期間,最近似之憲法救濟時效概念,非過渡條款本身)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71218 全文修正)

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但在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聲請。   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或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六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其案件之審理,準用第九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前項案件,除刑事確定終局裁判外,自送達時起已逾五年者,不得聲請。   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聲請之案件,其爭議發生於本法修正施行前者,六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    (一)本法引進裁判憲法審查制度,除修正法律外,尚須相對應之人力及軟硬體資源之到位配合,且應妥適節制其案件數量,保護憲法法庭得以正常運作,不致癱瘓。爰於本項明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原則上不溯及既往,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即不得聲請。    (二)已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之確定終局裁判,如於本法修正施行後送達者,受不利裁判之當事人本得依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於該裁判送達之日起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提出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至於本項但書例外准許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情形,其裁判係送達於本法修正施行前,爰明文規定得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聲請,以資明確。   三、第二項:    (一)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及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案件,設有六個月聲請期限之規定,考量該等聲請案件俱屬本法修正施行前既有之案件類型,對於信賴舊法未設期限,致未於本法修正施行前提出聲請之聲請人,宜有過渡期間之保護措施,爰於本項明定,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六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    (二)考量此類案件之確定終局裁判係於本法修正施行前送達,其本質仍屬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舊案,為保障本法修正施行前後聲請人權利義務之衡平性,爰於本項後段明定,此類案件之審理,除審理程序以裁判為之外,其餘準用本法第九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九十一條規定;換言之,得否受理依舊法之規定,且縱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法規範經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亦不廢棄該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仍應循再審或其他方式救濟。   四、第三項:    (一)聲請人據以聲請之原因案件確定終局裁判已逾五年之再審期間者,該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之法令縱經司法院解釋宣告違憲,於本法修正施行前,本已不得循再審救濟途徑重啟訴訟程序,故再給予過渡期間,亦無實益。爰於本項明定除刑事確定終局裁判外之其他裁判,無前項規定之適用,以維護法安定性並避免法理失衡。    (二)刑事確定判決重在實質正義,與其他確定裁判本質上尚有不同,爰設除外規定,特予敘明。   五、第四項: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關於機關爭議案件,所定應於爭議機關協商未果時起六個月提出聲請之規定,亦有新舊法過渡時期保護措施之考量,爰設本項規定。

(10712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    (一)本法引進裁判憲法審查制度,除修正法律外,尚須相對應之人力及軟硬體資源之到位配合,且應妥適節制其案件數量,保護憲法法庭得以正常運作,不致癱瘓。爰於本項明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原則上不溯及既往,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即不得聲請。    (二)已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之確定終局裁判,如於本法修正施行後送達者,受不利裁判之當事人本得依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於該裁判送達之日起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提出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至於本項但書例外准許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情形,其裁判係送達於本法修正施行前,爰明文規定得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聲請,以資明確。   三、第二項:    (一)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及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案件,設有六個月聲請期限之規定,考量該等聲請案件俱屬本法修正施行前既有之案件類型,對於信賴舊法未設期限,致未於本法修正施行前提出聲請之聲請人,宜有過渡期間之保護措施,爰於本項明定,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六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    (二)考量此類案件之確定終局裁判係於本法修正施行前送達,其本質仍屬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舊案,為保障本法修正施行前後聲請人權利義務之衡平性,爰於本項後段明定,此類案件之審理,除審理程序以裁判為之外,其餘準用本法第九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九十一條規定;換言之,得否受理依舊法之規定,且縱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法規範經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亦不廢棄該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仍應循再審或其他方式救濟。   四、第三項:    (一)聲請人據以聲請之原因案件確定終局裁判已逾五年之再審期間者,該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之法令縱經司法院解釋宣告違憲,於本法修正施行前,本已不得循再審救濟途徑重啟訴訟程序,故再給予過渡期間,亦無實益。爰於本項明定除刑事確定終局裁判外之其他裁判,無前項規定之適用,以維護法安定性並避免法理失衡。    (二)刑事確定判決重在實質正義,與其他確定裁判本質上尚有不同,爰設除外規定,特予敘明。   五、第四項: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關於機關爭議案件,所定應於爭議機關協商未果時起六個月提出聲請之規定,亦有新舊法過渡時期保護措施之考量,爰設本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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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規定:「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