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 第 92 條
- 1.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但在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聲請。
- 2.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或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六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其案件之審理,準用第九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 3.前項案件,除刑事確定終局裁判外,自送達時起已逾五年者,不得聲請。
- 4.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聲請之案件,其爭議發生於本法修正施行前者,六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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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為過渡條款,規定舊判決聲請憲法審查的期間:法規範審查六個月、非刑事案件另設送達起五年上限,刑事案件不受五年限制。
Q · 我手上的舊判決還能聲請憲法法庭審查嗎?
依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確定終局裁判在 2022 年 1 月 4 日施行前已送達者,裁判憲法審查原則上不得聲請(援用大法庭見解者有六個月例外,亦已屆滿);法規範審查的六個月聲請期間自施行日起算,已於 2022 年 7 月 4 日屆滿。非刑事案件另設送達起五年絕對上限,刑事案件不受五年限制。
白話解讀
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施行的那一天,法律給了你一個6個月的補票窗口。如果你手上握著一張舊判決想挑戰它違憲,這段時間是唯一機會。窗口在111年7月4日關上了。但故事沒結束。對於非刑事案件,還有一條5年的絕對上限,從判決送達那一刻起算。你現在想聲請?判決送達日不能超過5年前。刑事案件是例外,不受這條5年限制,因為涉及人身自由。這條過渡條款看起來技術性,實際上是舊大法官時代和新憲法法庭時代的分界線。很多律師接到舊案,第一個動作不是看判決理由,是翻送達證書上的日期,因為日期決定這張判決能不能走新憲訴的大門。
法律定性
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為新制施行的過渡條款,處理 2022 年 1 月 4 日施行前已送達確定終局裁判的聲請資格:裁判憲法審查原則不溯及、法規範審查設六個月聲請期間並對非刑事案件疊加送達起五年上限、刑事案件因涉人身自由排除五年限制、機關憲法爭議六個月自施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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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2022 年 7 月 4 日後我的舊案還能聲請違憲嗎?▾
裁判憲法審查原則上不能,除非該裁判在修法前已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但六個月也早已屆滿)。法規範違憲審查的六個月窗口同樣已關閉。現在能走的主要是新制下、施行後送達的確定終局裁判。
Q2為什麼刑事案件可以不受五年限制?▾
因刑事確定裁判涉及人身自由,甚至自由刑正在執行中。立法者考量違憲裁判可能造成不可回復的人身侵害,特別將刑事案件排除於五年上限之外。
Q3送達日要怎麼認定?▾
以確定終局裁判的合法送達日為準,寄存送達、公示送達各有特別生效時點,並非你實際收到那天。差一天可能差一個救濟機會,邊界案件應由律師精算。
Q4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在規定什麼?▾
新制施行前已送達舊判決的聲請資格與期間限制,是新舊憲法訴訟制度的過渡分界線。
Q5什麼是裁判憲法審查不溯及?▾
裁判憲法審查是 2022 新制才有的救濟,施行前已送達的舊裁判原則上不能用此手段挑戰違憲。
Q6確定終局裁判的送達日怎麼認定?▾
以合法送達日為準,寄存送達、公示送達各有特別生效時點,並非實際收到那天。
Q7過渡條款的六個月和五年是什麼關係?▾
兩者是並存(And)條件,任一逾期即不得聲請,非擇一適用。
Q8我的舊判決怎麼判斷能不能聲請?▾
翻送達證書 → 對照 2022/1/4 → 檢查六個月窗口 → 計算五年上限 → 邊界案件諮詢律師。
Q9六個月聲請期間怎麼起算?▾
法規範審查與 §83 案件,六個月自 2022 年 1 月 4 日施行日起算,已於 2022/7/4 屆滿。
Q10五年絕對上限怎麼計算?▾
非刑事案件自確定終局裁判送達時起算,逾五年即不得聲請;刑事案件不適用。
Q11機關憲法爭議的過渡期怎麼算?▾
依 §65 I 聲請、爭議發生於施行前者,六個月期間自施行日起算。
Q12裁判憲法審查 vs 法規範審查的過渡規則差在哪?▾
前者原則不溯及(僅大法庭見解六個月例外),後者開六個月窗口但非刑事疊加五年上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type | 聲請期間 | 五年上限 | 刑事例外 |
|---|---|---|---|
| 裁判憲法審查(§59 I) | 原則不溯及;援用大法庭見解者施行後 6 個月(已屆滿) | — | — |
| 法規範違憲審查 / §83 案件 | 6 個月自 2022/1/4 起算(已於 2022/7/4 屆滿) | 非刑事案件適用,送達起逾 5 年不得聲請 | 刑事不受 5 年限制 |
| 機關憲法爭議(§65 I) | 6 個月自 2022/1/4 起算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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