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 第 8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地方自治團體,就下列各款事項,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損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一、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或函告不予核定。 二、其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 三、其行政機關辦理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 前項聲請,應於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 第一項案件,準用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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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針對具體行為之侵害:中央之行政處分(訴願→行訴→憲訴§83)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實務111抗6裁定(地方制度法事件):
(一)憲法訴訟法施行後之央地紛爭解決機制、準裁判憲法審查之屬性。
地方制度法對於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所議決之自治條例設有合法性之監督機制,如有牴觸憲法、法律或法規命令等法規範,規定該有監督權之主管機關得予以函告無效。
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後,依同法第8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或函告不予核定者,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有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損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者,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裁判違憲之判決。故地方自治團體於⚠️111年1月4日後擬就地方自治法規向憲法法庭聲請判決,自應「🌂符合憲法訴訟法第8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要件,而無繼續適用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5項等相關規定之餘地」(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理由第38段參照)。
衡諸憲法設立釋憲制度之本旨,主要係授予釋憲機關從事規範審查權限,且基於釋憲機關之最後性,尚不及於具體處分違憲或違法之審理,是地方自治團體就其與自治監督機關因地方自治事項監督權之爭議,雖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5項、第43條第5項及第75條第8項之規定有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規定,惟依憲法訴訟法第1條第2項之意旨,其聲請程序應依其性質,適用所應依循之聲請解釋憲法之程序。#地方自治團體既係基於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受侵害類同於人民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受侵害而得提起行政爭訟則於其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仍受有不利之確定終局裁判之情形下應許其類同於人民之地位聲請憲法法庭為裁判憲法審查,且 此類案件性質上屬準裁判憲法審查。
(二)⚠️自治監督機關對於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條例為函告無效屬負擔處分;此種 函告「自治條例」無效之負擔處分,地方自治團體如認其自治權之立法權受侵害,依司法院釋字第527號解釋意旨及憲法訴訟法第8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由『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作為行政訴訟之原告始具原告適格(如自治條例被函告無效卻係由地方行政機關作為行政訴訟原告則不具原告適格)。
自治監督機關認地方行政機關所辦理之自治事項,有違憲或違法情事,而予以撤銷,涉及各該法規範在地方自治事項時具體個案之事實認定、法律解釋,屬於有法效性之意思表示,係行政處分,地方自治團體對此處分如有不服,本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解決之,由該地方自治團體,依訴願法第1條第2項、行政訴訟法第4條提起救濟請求撤銷,並由訴願受理機關及行政法院就監督機關所為處分之適法性問題為終局之判斷,業經司法院釋字第553號解釋闡釋明確。同理,行政院基於中央監督機關的立場,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4項規定函告直轄市議會所通過的自治條例無效,亦係自治監督機關針對地方自治團體之特定對象,就其議決通過的自治條例有無牴觸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的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使自治條例無效之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決定,應屬行政處分無誤,且屬對地方自治團體自治立法權限予以限制的負擔處分。憲法訴訟法施行前,依司法院釋字第527號解釋之意旨,受函告無效者為自治條例,僅能由該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聲請司法院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惟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後,依該法第8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則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仍受不利之確定終局裁判,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裁判違憲之判決。準此,#自治監督機關對於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所議決之自治條例而為函告無效的負擔處分,#直轄市如認其自治權之立法權受侵害依司法院釋字第527號解釋意旨及憲法訴訟法第8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即應由直轄市之立法機關代表直轄市行使其權限,依訴願法第1條第2項、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提起救濟請求撤銷,由訴願受理機關及行政法院就上開監督機關所為處分之適法性問題為終局的判斷。簡言之,#直轄市自治條例遭行政院函告無效而直轄市認行政院的無效函告侵害其公法人自治權之立法權者就此涉及具體負擔處分適法性的公法上爭議直轄市議會自得代表直轄市而以當事人身分,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提起撤銷訴訟以資救濟。
參考自
https://www.facebook.com/100063706733588/posts/pfbid0Dyms3bVRkftAcGh7SjWMn4729fmAr6fzDG7LPERRdu7HqBMA18EqXBayLTTJ7H8gl/?d=n
garyqq31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準裁判憲法審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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