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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保護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保護之證人,以願在檢察官偵查中或法院審理中到場作證,陳述自己見聞之犯罪或流氓事證,並依法接受對質詰問之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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