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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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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臨時開庭期間,需用之傳票拘票押票搜索票收容書、留置票、提票、還押票、歸案證明書或其他例行公文用紙,由各法院預蓋印信發交備用。
  2. 2.前項預蓋印信之用紙,使用前應先編訂號碼,使用時並應登記取用簿,由各法院院長指定專人負責查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提供的資訊,無法提供「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第 4 條」的逐條釋義。在提供的資訊中,並未包含此法條的內容或相關資料。因此,無法回答此問題。

  • 傳票名詞
  • 拘票名詞
  • 押票名詞
  • 搜索票名詞
  • 收容名詞
  • 還押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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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第 4 條規定:「臨時開庭期間,需用之傳票、拘票、押票、搜索票、收容書、留置票、提票、還押票、歸案證明書或其他例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